一、问: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哪些情况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地下水年取水量2000m³以下)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问:取水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哪些情况只需要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答:对取水量较少且取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1.取用地表水10万m3/年以下。2.浅层地下水1万m3/年以下。3.自来水或工业水厂及其他非传统水源20万m3/年以下。同时还应具备三个条件:非火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工艺比较简单,取水水域附近无敏感目标,取水口不设置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不设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另外,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应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可填写告知承诺书。
三、问:取水许可证期限和到期延续政策有哪些?
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按批复规模正常生产的取水项目,连续三年取水未达到许可水量的80%的,应对原批准取水量提出核减建议
四、问: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政策要求有哪些?
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在办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记手续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建设单位节水政策要求有哪些?
答: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公共供水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报告书;公共供水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报告表。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