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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得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日期:2025-07-31 09:52 信息来源:泰兴市住建局 访问次数:

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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