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8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第五条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第六条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0.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管理机构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可简化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