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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5-15 09:36 信息来源:泰兴市住建局 访问次数:

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住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八)协调处理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听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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