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住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收支情况;
(八)协调处理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听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