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的配比是多少,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新建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专属的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