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补充: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若出现其他需要解除委员资格的情形,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按照议事规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