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兴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doc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