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6月28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达泰兴市枕淮路2号泰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泰兴市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市政府拟对泰兴市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江平路、西至振泰路、大庆西路南北两侧,具体范围详见大庆路西延及周边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50025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5年9月2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延令街道办事处、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相关规定,结合泰兴市1995年航拍图(2000年修补测图)进行认定。
1.住宅房屋。
(1)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①被征收人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了其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②被征收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也未办理其他合法土地权源材料,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或办理了房屋规划建设审批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且土地调查认定为国有土地的,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或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③商品房楼幢内的公共走道、楼梯(电梯)、外半墙等公共建筑部分未计入不动产(房产)登记面积的,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并予以分摊。
④商品房为筒子楼内的公共走廊(也可作阳台),根据房屋面积测算规程,对原未分摊的公共走廊(现可计算面积的部分)按每户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该部分分摊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⑤被征收人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也未办理房屋规划建设审批等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土地调查认定为国有土地,且房地使用权人一致的,依据1995年航拍图(2000年修补测图)测算的面积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⑥单位自管公房已出售给单位职工,未经登记且无规划建设审批材料或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凭购房协议由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房屋出售的认定意见,依据1995年航拍图(2000年修补测图)显示的房屋,按对应房屋实测面积可照顾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2)照顾补偿面积认定。
①国有土地上和撤组区块个人在其拥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自建房屋,1995年航拍图(2000年修补测图)测算面积大于登记面积的部分或权属证明材料批准面积的部分,认定为照顾补偿面积。
②商品房楼幢内私自实施封闭的阳台,原登记一半面积的,对另一半未经登记部分的面积,认定为照顾补偿面积。
③商品房一层私自接建的封闭阳台,未经登记且无相关规划建设批准材料的,按接建阳台水平投影建筑面积的一半面积,认定为照顾补偿面积。
④商品房边套住户私自将作为造型建设的挑台封闭在套房内的,按封闭挑台面积的一半面积,认定为照顾补偿面积。
⑤商品房内部顶层未经登记的,超出 2.2 米部分的实测建筑面积,可照顾认定为储藏室。
⑥国有土地上及撤组区块被征收个人自建房,在其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或未被认定为照顾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不超过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与照顾补偿面积之和的20%照顾认定为储藏室、汽车库,其中照顾认定为汽车库的必须是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半地下的部分,面积大于等于12平方米、小于等于30平方米。无法依照宗地图件划定土地使用权范围,可按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划定,即: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认定为照顾补偿面积的部分与照顾认定为储藏室、汽车库的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和照顾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大于12平方米,且符合汽车库认定标准的,按照12平方米计算汽车库的面积。
(3)根据上述规定,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照顾补偿面积、储藏室、汽车库的部分,作为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2)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也未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其建筑面积作为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土地面积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但办理了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的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1.住宅房屋的土地面积认定。
(1)有房产权源无土地权源且无院落的,按照有合法权源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结合1995年航测图(2000年修补图)认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2)有房产权源无土地权源且有院落的,按照有合法权源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结合1995年航测图(2000年修补图)认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其院落土地面积依据1995年航测图(2000年修补图),结合实测面积,照顾认定为土地补偿面积。照顾认定为土地补偿面积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不予认定建筑面积。院落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共有的,按上述标准照顾认定共有院落土地补偿面积。
(3)既无房产权源,又无土地权源的撤组区块个人(不包含外来户)自建房,符合一户一宅且对房屋产权所有人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主房依据1995年航测图(2000年修补图),结合实测面积,认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既无房产权源,又无土地权源的撤组区块个人(不包含外来户)自建房也可参照“三级确认”程序认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土地面积认定。
(1)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2)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但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的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3)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也未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三)补偿
1.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照顾补偿面积的补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评估确定。
3.阁楼的补偿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4.照顾认定为储藏室的补偿价格,其单价按照被征收房屋标准样本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的50%计算,总价以其单价乘以储藏室的认定面积。
5.照顾认定为汽车库的补偿价格,其单价按照被征收房屋标准样本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的75%计算,总价以其单价乘以汽车库的认定面积。
6.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的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7.由个人居住、使用的单位公房,按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8.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9.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补偿面积)15元/㎡标准计算,低于2000元补足2000元。
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10.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含照顾补偿面积)12元/月/㎡一次性支付,低于1200元/月的,补足1200元/月。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1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地址或者与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地址一致;
(3)被征收房屋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须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仍实际用于经营。
经营面积和期限由工商登记部门确认,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面积须是合法建筑面积,照顾补偿面积等其他面积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无经营现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吊销、注销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持续经营不足5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5年不足10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1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10年不足15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1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15年及以上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2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2.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
2.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彤呈苑住宅现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
被征收人选择周曾家园、罗马假日、凤凰和泰(和泰花苑)、和福·溪枫苑、凤凰文化广场2号楼、彤呈苑住宅现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等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基准价格下浮12%结算,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就近靠套型20㎡)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评估基准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结算基准价格以公示为准。被征收人按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
以上结算价格仅指房价,不含层次费、管道天然气初装费等其他费用。
层次费: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执行。
管道天然气初装费按2800元/套结算。
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住宅产权调换房面积,按照政府指导价格1.2元/㎡/月的标准发放2年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不含公共能耗、电梯运行等其他费用)。产权调换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汽车库(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租)。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征收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用地申请,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乡镇(街道)、园区商谈进入乡镇(街道)、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
(3)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3%。
(五)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价值,按规定应当支付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和补助等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的确定,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六、奖励和补助
(一)货币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照顾补偿面积等其他面积不给予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时段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不给予货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9月1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
2.奖励标准。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3)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特困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特困人员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3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帮助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特困补助在征收现场公示,接受监督。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计户依据:
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依据,一证为一户(不含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共有产权证作为一户计算。
(四)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五)征收有租赁关系合法产权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房屋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六)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