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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9 11:10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6月28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达泰兴市枕淮路2号泰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市政府拟对泰兴市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黄桥镇北环路东延地块红线图(泰自然规划20250023号)。

二、征收对象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上述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截止到2025年9月20日。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2.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但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审批手续载明的批准面积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也未经过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批的,其建筑面积作为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土地面积认定

1.土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2.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但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批准的面积认定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3.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也未有相关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三)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格(含合法土地使用权),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24〕5号)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的价格,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四)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五)搬迁费

1.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低于2000元补足2000元。

2.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权属书登记地址或者与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地址一致;

3.被征收房屋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须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仍实际用于经营。

经营面积和期限由工商登记部门确认,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面积须是合法建筑面积,照顾补偿面积等其他面积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无经营现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吊销、注销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持续经营不足5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5年不足10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1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10年不足15年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1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持续经营达到15年及以上的,按照经确认的营业面积评估价格的20%,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提前搬迁奖励

(一)奖励时段

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9月15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

(二)奖励标准

1.非住宅非营业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在规定的奖励时段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在泰兴市阳光征收系统(http://221.178.170.24:9090/txfwzsweb/default.aspx)内公示。

本方案由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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