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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共有产权住房圆青年人才安居梦

发布日期:2026-09-08 17:36 信息来源:泰兴市融媒体中心 访问次数:

近日,我市出台《泰兴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升群众知晓率,切实解决青年人才、新市民安居难题,我市对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是由产权持有单位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我市共有产权住房坚持“企业主导、各方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对象聚焦符合条件的青年群体、新市民及各行业在岗职工,通过政策性安居扶持,减轻刚需群体购房压力,助力各类人才扎根泰兴、安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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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王永华介绍,我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持有份额原则上不低于70%,购房群体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有效降低购房资金门槛。在申购条件方面,申请人需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满3个月。个人购房实行积分制度,综合考量住房状况、教育背景、生育情况等指标,分等级享受购房优惠;单位购房按照购房套数实行梯度优惠政策,购房主体一次性购买100%房屋产权的,可叠加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为保障房源质量与交易规范,我市建立了严格的房源准入和价格核定机制。所有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由产权持有单位统一筹集,必须满足权属清晰、无纠纷、无抵押查封、工程质量合格等要求,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具备合法办证条件。房屋销售价格由国有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科学评估,经多部门联合会商审核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最终确定,并按程序报备,全程公开透明、合规可控。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购房人及购房单位需全额承担房屋物业费、对应产权份额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水、电、气、暖等日常居住使用费用,同时承担房屋安全管理、日常维修养护等主体责任。购房人首次购置产权份额不低于70%,对剩余产权份额享有五年免租使用权,期满未购置剩余份额的,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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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管理和交易流转方面,购房人按照所持产权份额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仅可设定购房贷款抵押,不得增设其他抵押权及居住权。自首次购房之日起五年内,购房人可按初始购房优惠价格一次性购置剩余产权,取得房屋完全产权;购房满五年后申请购置剩余产权的,将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执行。房屋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依法依规上市转让,实现产权有序流转。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流程,细化服务举措、优化保障机制,精准对接青年人才和新市民安居需求,以普惠性安居政策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为全市人才引育、城市发展注入暖心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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