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政府办公室网站信息安全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09 15:12 信息来源: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开办网络安全培训班,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水平。

第三条 定期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第四条 定期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第五条 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局及其他上级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第六条 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七条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

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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