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苏民福〔2015〕1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关爱工作的通知》(苏民老龄〔2016〕3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福〔2018〕2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分散供养农村五保老人、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关爱照料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分散供养农村五保老人、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关爱照料工作
1.定义:重点空巢独居老人指具有泰兴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县(市)居住的老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60—79周岁之间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
农村五保老人是指具有农村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年满60周岁的老人。
城市三无老人是指具有城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年满60周岁的老人。
2.工作内容:签订《关爱服务协议》(附件1)。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一名近邻亲属或志愿者和关爱照顾对象签订关爱服务协议,开展关爱服务。
二、关于农村留守老人关爱照料工作
1.定义: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具有我市农村户籍且实际在农村居住,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离开县域范围(泰兴)工作或生活半年以上,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
2.工作内容:
(1)建立信息台账。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人进行全面摸查,准确掌握老年人数量、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动态信息,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建立档案,一人一册,并于5月底前将农村留守老年人的信息统一录入到全国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2)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居)委会、志愿者等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按照每15天至少上门1次或电话联系1次的原则,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对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村(居)要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并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同时报告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3)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原则上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对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开展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分散供养农村五保老人、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高度重视各类对象关爱照料工作,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志愿者和老龄协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关爱服务中去。
2.严谨细致,确保质量。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留守老人进行全面的排查,做到不漏一人。要以质量为中心,认真负责,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研究解决,明确时间表、责任人,落实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关爱服务保障。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向广大领导干部进行宣传,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向广大老年人进行宣传,取得被访老人的积极配合;要向社会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分散供养农村五保老人、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关爱服务协议》在人员审批时一并审批提交,无须重复上报。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服务协议》、《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市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人:陆燕 电话87711116
泰兴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