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4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我市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申报;
2.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同步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
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于2022年3月6日前直接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提交相关数据,并拍照上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等附件材料,纸质材料由各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因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的单位,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等材料,另附Excel电子文档通过柜面申报。办理地点:泰兴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泰兴市大庆中路59号二楼3-9号窗口受理)。
六、申报要求
参保单位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外国人)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日-1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4.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5.根据泰人社发〔2016〕539号文件规定,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基数申报时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核对工作。
6.根据苏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的规定,对非泰兴市户籍的企业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参保单位应提醒职工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不接受超龄人员,影响社保待遇享受。
7.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1日0点至次月6日24点。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用工参保业务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附件: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