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泰兴市卫生监督所田力
审稿:宁为 宗阳
检索主题词(不少于4个):非法医疗美容、执业、未成年人、普法、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顾某、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执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印某向该市卫生健康委举报称:某小区的某工作室和工作人员无行医资质为其割双眼皮。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赴该工作室调查,现场发现有皮秒激光仪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针剂等医疗美容仪器和药品。经调查,该工作室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为顾某,但由周某为顾客进行割双眼皮、皮秒激光等医疗美容项目,该工作室由顾某和周某两人在某小区合伙开设,收入五五分成,二人签有合伙协议。经查阅核实顾某和周某的微信、银行等转账记录,最终认定医疗美容的违法所得共计8882元。
【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27日经该市卫生健康委合议,顾某、周某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该工作室内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8882元和现场封存的药品器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28日向顾某、周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5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顾某、周某当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1.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医疗美容的定义为: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而生活美容服务依据《美容院服务规范》的定义为: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于美容护肤、化妆等用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型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皮肤抗衰老、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医师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而开展生活美容只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就可以开展生活美容服务。
2.查处的常见非法医疗美容类型
常见的非法医疗美容类型有非法为顾客注射玻尿酸、注射水光针、埋线双眼皮等非法开展“微整形”和用OPT仪器进行脱毛、祛斑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等。所谓 “微整形”项目,多数是指医疗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中“注射美容”及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抽吸、注射及填充及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目前市场上开展的微整形项目主要有注射肉毒素除皱和瘦脸、注射美白针、填充剂(包括玻尿酸)、注射隆鼻和除皱、激光治疗等。OPT光子脱毛的原理是采用宽光谱610-1000nm的强脉冲光,利用毛囊中的黑色素细胞对特定波段的光的吸收,使毛囊产生热,进行选择性地破坏毛囊。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3.非法医疗美容查处的法律法规条款适用
对于非法医疗美容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依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4.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本案中,顾某和周某二人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后便由顾某注册《营业执照》成立工作室合伙经营,由周某在该工作室内为顾客做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收入则二人五五分成。通过两人之间的微信、银行等转账记录中关于医疗美容的备注可以证实两人共同获得医疗美容的收益。因此,本案将顾某、周某作为并列被处罚主体是准确的。
5.违法所得的确认
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该案关键之一和争议要点。目前对于违法所得退还部分的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如违法所得已退还部分给当事人,可以扣除退还部分,不予没收退还的部分,退还部分不做为处罚基数认定;第二种,在处罚基数认定上,因退还费用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即使退还,也是违法事实部分,所以不予扣除,按全部违法所得计算,做为处罚基数认定。经合议讨论,顾某、周某将部分违法所得予以退还,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按照第一种观点,违法所得退还的部分不予没收,退还部分不做为处罚基数认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生活美容馆遍地开花。有不少生活美容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动起歪脑筋, 偷偷做起了非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勾当。且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是居民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题的高发区,因此对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的查处,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案件,也是自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后,该市对非法医疗美容执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首例案件,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意义。
通过案件的查处及媒体宣传报道,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必须要查看其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医师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上岗,并对进行美容手术场所中的卫生环境、无菌消毒情况、器械及设备条件等有所关注,千万别因选择不慎而影响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