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647826/2021-04431 分 类 教育医疗
发布机构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5-19
文 号 泰医保〔2021〕25号 时 效

关于严禁参保人员死亡后产生医疗费用报销现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4 10:31 信息来源:泰兴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各定点医疗机构:

市审计局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时,发现我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有参保人员死亡后仍有就诊记录和医疗费用报销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就严禁参保人员死亡后出现医疗费用报销现象,提出以下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实名就医规定。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病等)时,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严禁参保人员死亡后出现医疗费用记账现象。对于在医院因病重自动出院,或者死亡后出院未及时结算结账病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出院当日将账记全,做“出区”处理。当日未及时记账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补记账,凡是补记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3.及时封锁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建立参保人员死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我局与市卫健委实行死亡数据信息共享,市疾控中心每周一和周四将江苏省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中的死亡人员信息发送给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要组织专人进行比对,建立专门台账,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封锁其医疗待遇。对于参保人员因死亡原因封锁的,如果其死亡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医保报销结算的,可以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解封锁。

4.每年两次将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数据进行比对。市医保中心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将发现的参保人员已经死亡,但有医疗费用报销的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区分各类情况,对在参保人员死亡后上账或刷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通知,希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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