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司法局要求,现将泰兴市人民政府赋权泰兴市交通运输局的9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2025年2月19日-2025年3月5日)。
特此公告。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19日
泰兴市人民政府赋权泰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3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6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7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 |
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