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168/2024-320859 分 类 交通运输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3-03-09
文 号 时 效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3-09 17:07 信息来源: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泰兴市车站路1号

电话:0523-87726270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使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等。

受泰兴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泰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统一行使全市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设市场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市交通建设、县乡公路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陈述申辩/听证;4.法制审核;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和执行(含自觉履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