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888/2023-10023 分 类 重点工作
发布机构 泰兴 发文日期 2023-05-08
文 号 时 效

关于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延令街道、姚王街道、黄桥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08 10:05 信息来源: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为持续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向基层下沉和延伸,不断夯实乡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取慎推进、闭环管理、风险控制的方式,选取延令街道、姚王街道、黄桥镇试点开展委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具体公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机构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委托乡镇(街道)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乡镇(街道)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监督管理机制。

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其行政职权。

三、主要内容

按照审慎推进、闭环管理、风险控制的总体工作思路,选取延令街道、姚王街道、黄桥镇试点开展委托执法。

(一)委托单位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

延令街道办事处、姚王街道办事处、黄桥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部分行政处罚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四)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

1)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委托执法方式

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单位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书有效期从2023510日起至202459日止,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泰兴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委编办和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重新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并按规定备案、公开。

(六)委托执法程序

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及第二款情形的,当场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处理:

1、营业执照为非个体工商户属性。

2、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需要使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

4、超出委托范围的处罚事项。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七)委托执法责任

1.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情形,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法律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5)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6)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7)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2.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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