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市发布的《泰兴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 有效保障居民安全。租赁住房安全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制定该《办法》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可以提升居民对社会的信任感。
2.积极推进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出租人、承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定该《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规范租赁住房的行为,推动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3.风险评估结果。该《办法》经泰州苏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1月16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由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2016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6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8.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过程
1.2024年1月,市公安局提交制定计划,并开展专题调研和立项前评估,形成立项报告。
2.2024年1月,《办法》被市政府列入《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2024年2月26日至7月25日期间,先后三次发文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4. 2024年5月29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部分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5. 2024年8月7日,通过泰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组织民警实地走访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对《办法》进行修改。
6.2024年9月1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请有关各方及专家对《办法》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根据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
7. 2024年9月14日,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果为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8. 2024年9月25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
9. 2024年9月24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初审,10月24日市公安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9.2025年1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提请常务会研究讨论的《办法》送审稿。
10.2025年3月19日,经泰兴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25年6月20日,《办法》由泰兴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牛世杰签发。
四、主要制度
《办法》共4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简述《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租赁管理”,明确相关环节的管理要求,包括禁止出租的房屋情形,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的规定,申报登记的相关要求,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房屋消防、用电和用气等相关安全责任。
第三部分为“法律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出租人、承租人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置措施。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五、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