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要求,现将修订《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办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5年制定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办发〔2015〕96号),相关政策和标准已不适应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新形势,同时,我市的房屋征收项目数量和体量正逐年下降。为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新形势,对《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中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重症和特困补助”等补助政策和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1.搬迁费。我市现行搬迁费标准执行《关于调整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搬迁费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5元/㎡计算搬迁费,不足1500元/次,按照1500元/次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20元/㎡,不足1500元/次,按照1500元/次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支付”。经市场调研,搬迁费标准已不适应市场行情,建议将搬迁费标准修订为“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5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搬迁费不足2000元/次的,按照2000元/次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支付”。
2.临时安置费。我市现行临时安置费标准执行《关于调整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临时安置费标准为“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不足1200元/月的,按照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支付。非住宅房屋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给予临时安置费”。经市场调研,原临时安置费标准仍适用于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因2019年10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仅以通知形式调整了临时安置费标准,未发文公布,建议此次将该通知中规定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纳入重新修订后的补助与奖励办法。
3.取消“重症、残疾、高龄补助”,保留特困补助。随着我市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体系日益完善,重症、残疾、高龄等群体的社会保障已由医保、残联、民政等部门统筹,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同时,2014年起,泰州市取消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症和特困补助”政策,周边其他县、市也先后取消“重症和特困补助”政策,建议取消“重症、残疾、高龄补助”,保留特困补助。建议将特困补助修订为“被征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特困人员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3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