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636/2021-00756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3-11
文 号 时 效

关于《泰兴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实施细则》起草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3-11 10:14 信息来源: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一、出台《实施细则》背景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暴露了在2016年治超新政实施后货运装载源头监管的不足,一些货运源头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出场车辆不予称重,甚至在明知车辆已超重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装载,致使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形成了重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压实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我们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拟定了《泰兴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和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予以明确和细化。

二、出台《实施细则》的依据

2019年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后,社会各界对公路治超工作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2019年11月21日,省安委会《关于印发从严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2019年12月20日《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专治201916号)均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强调要在2020年1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货运源头管理办法,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管理部门、职责及违法装载的处罚措施。2019年12月31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治超办〔2019〕18号)的出台为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开展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实施货运运单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导,泰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日出台了《泰州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泰政规20206号)。

三、起草《实施细则》的相关工作

一是由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泰州《实施办法》,结合我市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起草了《泰兴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实施细则》,重点就泰州《实施办法》明确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一些调整:在《实施细则》中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调整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建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六条将“市人民政府”调整为“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中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超限超载源头管理所需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整为“市财政部门应做好超限超载源头管理所必需的执法经费保障”;第十八条将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中的“水泥”的监管职责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管职责调整至发改委部门;在《实施细则》第九条“各行业监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日常监管执法”内容中依据《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职责要求增加了“巡查本地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的条款;在《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源头监管措施”的工作内容。

二是将《泰兴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实施细 则(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和市党政数据网分别向社会、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

三是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依据向市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进行了专题汇报,司法局出具了《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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