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636/2021-03100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8-16
文 号 时 效

关于《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9-14 15:53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一、修订背景

2012年,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出台了《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全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的理念已经树立,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使用更加统一规范,绩效管理和监督效果更加明显有效,有力支持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是,随着各项财政改革逐步推向深入,原《办法》在制度设计、职责界定、管理模式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亟需重新修订完善。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创新,提请市政府出台了《泰兴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等制度,为《办法》的修订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修订过程

2019年8月起,市财政局以书面调研为主,结合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原《办法》组织开展了后评估,出具了《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总结了原《办法》取得的实效、指出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

2019年11月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针对后评估发现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最终形成《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两次征求市级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园区意见建议。在对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吸纳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程序,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原《办法》有8章44条,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4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一是明确了设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要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二是统一设立程序和执行期限。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三是建立了调整和撤销机制。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一是明确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和审查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和个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骗取专项资金。二是规范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乡镇(街道)、园区的专项转移支付。乡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对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是加强资金盘活。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支持的领域。市级专项资金当年结余资金收回市级总预算。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一是严格绩效目标管理。规定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二是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并开展自评。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项目执行。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规定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科学划分和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压实各方责任。市财政部门负责总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