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就没有了吗?
答:生育保险仍然存在!参保人的待遇享受不会受到影响。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不是“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2019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要求各地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2、男性职工可以不参加生育保险吗?
答:用人单位有为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男性职工也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促进男女平等就业。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3、我市职工医保的分娩住院费用如何结算?结算标准是什么?
(1)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分娩住院费用的,符合医疗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分娩住院费用的,报销标准为:符合医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结报。
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可刷卡实时结算分娩住院费用,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需个人先行垫付费用,出院后请携带以下资料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报销:①发票原件②出院记录③费用明细清单 ④社会保障卡⑤异地生育申请表(出院前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一楼窗口领取)。
(2)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可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