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范围?
(一)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1.转业志愿兵;2.转业士官;3.回地方后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士官;4.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5.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6.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7.城镇士兵(义务兵,一期、二期复员士官);8.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9.符合国家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二等、三等(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10.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4.烈士子女退役士兵;5.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
二、申请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一)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或安置工作进单位手续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者原安置单位破产改制的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交复印件);
(六)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一)、第(二)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