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道路管护机制,加强对全市道路的维护管理,保障全市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管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全市道路通行安全和人民群众便捷出行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市道路管护工作体制机制,强化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在道路管护中的责任,真正做到建路必管,管必到位,全面提升道路维护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全市道路完好、安全、通畅。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加强公路、城市道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道路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积极营造依法管路的良好氛围。
2. 以人为本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导向,以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为目标,加大道路日常管护力度,确保各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行业归口原则。公路由交通部门负责扎口管理,城市道路由住建部门负责扎口管理。
4.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范围内乡村道路等所属道路的管护工作。
5.统筹协调原则。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公路管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城市道路管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依附道路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窨井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并接受交通、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责任划分
1. 城区道路。城市建成区东至东阳路、南至同德路、西至襟江路、北至阳江路30.9平方公里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城市道路由住建部门负责管护;城市建设项目代建、配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合格,履行移交程序后,由住建部门负责管护;因城市建成区的扩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需纳入城市道路管护范围的道路,履行移交程序后,由住建部门负责管护。
2. 公路。市域范围内(含城区)的国道、省道、县道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管护;乡道、村道由所属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管护。
3. 其他道路。未纳入公路和城市道路管护范围的道路,有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按照原有管护事权划分保持不变;没有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管护。
四、管护要求
1. 市交通、住建部门要按照公路和城市道路管护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乡村公路的养护、维修经费由乡镇(街道)、园区财政予以保障,交通部门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 市交通、住建部门负责对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实行清单化管理,逐路明确养护主体和管理责任,及时、全面、准确记载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等情况,并报市住建、交通部门备案。
3. 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技术装备能力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4. 设在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窨井盖或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道路养护规范。因残缺破损或者丢失,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相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并及时予以修复。
5.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补缺。
6. 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对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7. 道路、桥梁发生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的,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并向交通或住建部门,以及交巡警部门报告。
8. 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9. 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工程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应向交通或住建部门,以及交巡警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10. 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要加大道路保护力度,协助市交通、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城市道路建筑退让区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控制区和建筑退让区内修建或新建建筑物。
11. 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占用和挖掘道路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交通或住建部门批准并向交巡警部门备案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并在施工地段设置围档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必要的导向、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照明警示标志。需要移动、拆除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须经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占用道路期满或挖掘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挖掘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市住建、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挖掘工程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
12. 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要加强道路绿化管护,切实做好道路绿化的日常养护和保护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破坏道路绿化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确保道路绿化整体效果。
13. 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要加强道路打谷晒场整治,加大夏收、秋收季节道路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利用道路打谷晒场行为,有效净化道路环境。
14. 严格对道路管护工作的考核奖惩,把道路管护工作列入对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考核结果与次年各类道路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拨付挂钩,做到奖罚分明,有效促进全市道路管护工作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