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232省道泰兴段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4日
232省道泰兴段工程征地动迁补偿
安置指导意见
为加快232省道泰兴段工程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泰政发〔201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征收、房屋动迁范围和时间
1. 土地征收范围为232省道全线用地红线范围,房屋动迁范围为232省道全线道路中心线两侧各30米及平交道口涉及到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房屋、附属物等。
2.房屋动迁工作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6月15日止。
二、组织实施
该项目由市232省道泰兴段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市交运局为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涉及到的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土地流转和房屋动迁工作。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测绘公司配合做好动迁房屋界定和面积核定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相关国土分局配合做好征地测算和动迁房屋前后附属物的清点工作,市交运局配合做好道路沿线水系调整和配套工作,市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审核办公室负责房屋及附属物的清点审核,以及与乡镇等结算费用的审核工作,文广新、水务、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做好杆管线迁移工作,市监委、审计审核办负责跟踪督查、审计工作。
三、征地和土地流转的补偿
1.道路征地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修订《泰兴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4〕61号)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乡镇、村(居)应严格规范上报农用地面积及农业人口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征地、报批等费用由交运局一次性解缴至市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市国土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设立的账户。乡镇、村(居)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经市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组,由村组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政府配套的社会保障资金按需要社保的人数计提,纳入征地成本。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取土费用:各乡镇负责在公路两侧2公里左右,利用村庄规划整理、平田整地等方法,提供已规划退出基本农田的取土区,提供合格的土源,用于路基、绿化取土。临时用地手续由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纳入土方综合价格中,通过市场化运作结算。
3.绿化土地流转费用:按每年1200元/亩结算。
四、房屋动迁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动迁住宅房屋的,被动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动迁非住宅房屋的,不作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
被动迁房屋按照合法产权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放弃宅基地的,在对被动迁房屋补偿的基础上,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产权调换
(1)安置地点:安置地点由涉及到的乡镇负责安排。对位于集镇近郊的住宅房屋鼓励集中安置;对零散庄台的住宅房屋一般实行统拆自建或自拆自建。安置地点选址原则上需在公路用地范围50米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所有安置地点要与全市村镇布局规划相衔接,并按新农村建设要求,尽可能安置到集中居住点。对实行统拆自建或自拆自建的,安排宅基地要符合《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2)被动迁房屋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认定、集中安置面积确定、补偿标准、结算办法和方式按照《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①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
②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③动迁公告发布后被动迁人进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五、奖励
被动迁人在规定的动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对被动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乡镇按相关规定确定。
六、腾房交验
选择集中安置和统拆自建的,动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动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动迁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并经验房小组验收确认。如房屋验收不合格、已经评估的装附等被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选择自拆自建的,必须在动迁人规定的拆除到位截止日前拆除到位。房屋的拆除工作由乡镇负责招投标和实施,并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除干净,残值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七、相关说明
1.被动迁人选择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不得利用家庭成员之外的姓名登记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后上市交易的,需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2.被动迁人选择由动迁人统一安置的,其子女可在新居住区从属的学区入学,并享受同学区学生就学的待遇。
3.本指导意见由市232省道泰兴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