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泰兴市推进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泰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泰兴市推进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
2.泰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附件1
泰兴市推进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是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升广大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和《江苏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全面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国家、省养老服务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破解我市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积极建设更加优质更加充分更加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具有泰兴特色的养老志愿服务品牌,努力让广大老年人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有保障、满意度更可持续,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实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实现高质量融合式发展,显著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基本普惠养老政策持续强化。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探索尊老金分类发放办法,深入实施“爱老无忧”保险及“牵手夕阳”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范围,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访关爱服务,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2年,启动实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全市建有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1所;到2023年,全市建有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3所;到2024年,原则上老年人较多的建制村或较大自然村都应建成1所村级邻里互助点。
——居家社区养老质态持续优化。全面构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巩固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性地位,居家上门服务精准有效,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有序推进,适老化改造深入实施,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转,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服务逐步推开,“物业+”“家政+”“党建+”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稳步推广,全市老年人都能享有“身边、家边、周边”的“原居享老”服务。到2022年,建成“物业+养老”服务小区2个,培育“家政+养老”服务企业2家,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营占比达25%;到2023年,新增“物业+养老”服务小区、“家政+养老”服务企业各10家,全市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营占比达60%以上;到2024年,新增“物业+养老”服务小区、“家政+养老”服务企业各10家以上,全市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占比达18%以上,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营占比达95%以上。
——机构养老服务质效持续深化。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与评定结果挂钩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优化特困供养机构服务功能,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全面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护理型床位供给量质齐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疫情防控要求。运用12349智慧养老平台,打造我市“虚拟养老院”,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之间养老资源有效衔接。开展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排查整治。到2022年,建成12349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并运转,完成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排查整治;到2024年,全市建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家以上,建成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全市所有农村敬老院都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所有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达到三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持续落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政策
1.落实养老服务基本保障政策。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明确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范围、服务内容、支出标准、责任主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动态调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参照当地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标准落实照料护理费用,满足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护理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尊老金及时、全面、准确发放到位。为养老机构内老人和工作人员购买“爱老无忧”保险,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牵手夕阳”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并适当提高保费,简化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扩大理赔范围,提高理赔标准。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根据其选择的照护模式发放相应待遇标准;加强统筹实施,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等纳入定点机构,提升农村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支付能力。
2.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政策
(1)分类推进居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所有新建居住区应将养老服务用房作为必备社区设施纳入共建配套方案,济川、延令和姚王街道,黄桥镇和虹桥镇,其他乡镇的新建住宅小区要分别按照每百户30、25、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济川、延令和姚王街道,其他乡镇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按照每百户20、15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到位,也可委托周边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连片住宅小区统筹集中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标准参照国家、省市和我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要求来制定。各乡镇(街道)应抓住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机遇,积极推进闲置房产资源开发利用,努力盘活社区及周边的存量土地、存量物业、存量设施,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所需场地空间。重点加强以照护为主业、辐射周边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机构承接社区内居家失能老年人帮扶、能力评估等服务。
(2)大力推进综合性城市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落实《江苏省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规范》(DB32/4183-2021),2022年底前,延令街道将现有日间照料中心改造提升为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2023年底前,济川、姚王街道各配建1家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全托服务、智能呼叫、技能培训、业务指导等功能,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互补,在街道辖区内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应满足相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并备案为养老机构。面积较大、老年人口较多的街道可适度扩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规模或增加设施布点。
(3)积极推进村级邻里互助点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地区闲置的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开展村级邻里互助点建设,为村民提供日托、探视、助餐、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互助养老服务,到2024年底,原则上老年人较多的建制村或较大自然村都应建成1所村级邻里互助点。组织农村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等开展互助服务。探索实行“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付一点”的资金筹措模式,保障村级邻里互助点可持续运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助养老设施建筑、食品、消防、卫生、服务等事项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小型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村级邻里互助点建设运营,就近解决农村老年人实际困难。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指导功能,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至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老年人。
3.落实老年人关爱帮扶政策。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人员、6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分散供养人员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范围,到2022年底,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或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全面建立信息台账,签订关爱服务协议,落实定期巡访制度,运用电话问候、视频连线、上门探访等方式,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做到有名册、有台账、有平台、有记录、有措施,提升关爱服务效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解决老年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访关爱服务。
(二)持续巩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性地位
1.引导支持家庭承担养老服务功能
(1)全力推进居家上门服务更加精准有效。制定我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标准,严格流程监管,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服务形式,构建乡镇(街道)为服务主体、村(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企业)严格准入监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格局。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服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时核减死亡人员、查不到下落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等对象;引导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服务需求。整合家庭医生服务、居家长期护理服务、残疾人上门服务等政策,分层分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养老助老服务。到2024年,全市接受居家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达18%以上。
(2)大力发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有需求的居家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康复护理、陪诊转介等服务。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应符合江苏省《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和服务规范》(DB32/4182-2021)。通过上门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运行监管。2022年,拟定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设置标准和上门照护服务标准,引导规模层级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养老机构先行开展试点;2023年,继续深化试点工作,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明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项目、服务频次、收费标准、权责义务等内容;2024年,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适时、逐步、分阶段在全市面上推开。
(3)深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逐步将政府购买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范围扩大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已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坚持“一户一案、一人一策”的改造原则,实施个性化适老化改造,力争在2024年底前,完成现有困难群众的适老化改造。鼓励引入市场化机制,支持培育家庭适老化改造企业,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家庭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房地产企业在设计、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融入适老化元素,为有需求的购房者提供适老化“精装包”。
2.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转
推动全市163家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体化运转,至2022年底,全市实体化运营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0家;至2023年底,全市新增实体化运营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家;至2024年底,全市新增实体化运营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家以上,占比达95%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为社区居民提供日间照料、健康管理、文体活动、日常应急等服务,鼓励与社区文体娱乐、医疗卫生等功能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村民养老服务可及性;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品牌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运营村级养老服务站点。由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对本年度内正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给予3-5万元的运营补贴。适时组织开展“十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选活动,给予奖励资金0.5-1万元。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力量连锁化运营一定数量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提升服务效率质量,形成品牌规模效应。
3.创新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创新推动“物业+”“家政+”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人员队伍、服务网络,为所服务居住(小)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运营质态较好、达到相关标准的,可参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标准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开展小区公共区域无障碍和家庭适老化改造。推动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强与妇联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引导品牌家政企业加强员工养老服务岗前培训和常态化轮训,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家政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至2022年底,全市建成“物业+养老”服务小区、培育“家政+养老”服务企业各2家;至2023年底,全市新增“物业+养老”服务小区、“家政+养老”服务企业各10家;至2024年底,全市新增“物业+养老”服务小区、“家政+养老”服务企业各10家以上。
(2)创新打造“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拓展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阵地。倡导农村地区党员干部与留守、高龄、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动态掌握老年人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强化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充分整合农村党建资源,发挥党群服务中心等载体功能,满足农村老年人日常活动需求。引导乡镇和驻村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助老敬老志愿活动,根据老年人需求及时提供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市遴选一批“党建+农村养老”示范地区。
(3)创新推广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通存通兑、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平台,推进养老志愿服务建设。重点围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服务主体和内容、供需衔接方式、储蓄兑换以及激励监管等方面,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制度规范和运营管理机制。2022年,研制文件标准,在延令街道启动工作试点,2023年,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济川、姚王街道,2024年,在全市面上推开。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所储蓄、提供、兑换的养老志愿服务应以非专业性服务为主,确保计量标准清晰、服务过程风险可控。加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走深走实。鼓励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建设。
4.加快提升居家社区为老服务能力。积极构建老年城乡助餐服务体系,因地制宜采用中央厨房、社区食堂、商户挂牌、流动餐车等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物美价廉的餐饮服务。至2022年底,对延令、济川、姚王街道,失能半失能低保、特困对象和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餐补贴4元;至2024年,对开展助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助餐点,按照低保、五保、三无对象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餐4元的标准实施补贴,其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2元的标准实施补贴,助餐补贴政策待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后实施,补贴资金拨付社区后由社区负责拨付运营组织并监管使用。探索开展老年人助浴工作,选择城区地理位置较好、企业法人热心公益事业的浴室作为试点,免费为其进行适老化助浴改造,研究制定老年人助浴标准规范。利用村(社区)卫生室、家庭医生等服务载体,推进完善老年人城乡助医服务体系。探索老年认知症友好社区建设,加强颐养住区标准化建设。
(三)持续规范发展机构养老
1.强化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等级评比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由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养老机构,结合等级评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运营一年以上且通过等级评定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综合床位数、实际入住率50%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入住各类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自理、介助、介护老人,按照机构等级给予运营补贴,二级以下养老机构不享受运营补贴。
2.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目标,推动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稳定期生活照料、康复期护理、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全周期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及时拨付医保基金。深化农村地区医养协作机制,加强农村医养结合设施建设,鼓励乡镇医院(卫生院)利用闲置床位改建或增设养老护理院。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完善医养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
3.推进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加强农村敬老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所有农村敬老院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推动乡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标准化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拓展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护理等功能。到2024年底,全市建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家以上,建成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所有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达到三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辐射作用,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并拓展定期探访、居家上门、短期托养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发挥主力军作用,承接农村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等任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发挥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作用,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应住尽住;鼓励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寄养老人的护理费和床位费收益用于支持托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护理员的收入水平。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鼓励各乡镇(街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优秀的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管理团队对养老机构进行管理。
(四)持续强化养老行业监管和人才队伍建设
1.打造12349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我市12349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运用现代物联科技,把上门服务监管、居家养老监控、呼叫系统连接到每一位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身边,实现“零距离”智慧养老服务。打造我市“虚拟养老院”,汇聚线上线下资源,加强平台调度,派单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同时提供紧急救援等服务,降低老年人的意外风险。推动养老机构“智慧养老院”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的远程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亲情关怀等形式多样的服务。
2.强化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保障、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及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突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安全工作重点环节,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常抓不懈,消除隐患。加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绩效监管,强化养老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引导财政资金精准惠及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以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养老领域金融风险。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对象名单的个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2022年,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发现一处、上报一处、查处一处,严防问题“反弹回潮”。
3.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员、志愿者、老年人家庭成员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培训。从事居家上门服务人员的培训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必要条件。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优秀养老院院长”“十佳养老机构”等评选活动。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持证补贴;对连续在我市同一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应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政府为民办实事等内容。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因地制宜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2.加强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鼓励慈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3.加强政策扶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相关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享受居民价格等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2
泰兴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提供社区 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 | “银发顾问”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教育局 |
5 |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公安局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区公交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交通运输局 |
7 | 参观公园和 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8 | 参观旅游景点 |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发展改革委、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 | 尊老金 | 80周岁-89周岁、90周岁-99周岁分别按50元/人·月、100元/人·月标准发放尊老金 | 本地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尊老金 | 本地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
12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居家上门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居家上门服务 | 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15 | 公证服务 | 符合法律援助法、公证法相关规定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司法局 |
16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人民法院 |
17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分散特困供养 | 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19 | 集中特困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0 | 最低生活保障 | 每月按规定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1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6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家庭和低保标准2倍以内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人 | 市民政局 |
22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 低保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3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城镇不低于130元/人·月、农村不低于1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4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5 |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6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市民政局 |
27 | 失能(失智) 老年人家庭 成员照护培训 |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市民政局 |
28 | 居家探访 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29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备注:1-13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4-30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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