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鉴于我省机构改革宅基地管理职能未明确到位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审批、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当前一段时期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标准
1.申请条件。农户因生活需要、房屋破旧等原因确需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具有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确需易地翻建的,必须拆除老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并落实好土地复垦措施。
2.用地标准。根据《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标准以户为单位核定,1-4人户,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面积的70%,且房屋的进深必须符合村镇建设相关规划要求。
3.申请材料。农户申请宅基地,必须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涉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农户为单
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申请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农经部门。
4.乡镇农经部门审查。乡镇农经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一户一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提出宅基地批准面积建议。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实地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乡镇审核批准。根据有关部门联审结果,乡镇牵头科室(由各乡镇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要组织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三到场”要求,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测绘,并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资料,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
7.交地放样。农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牵头科室要及时组织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8.组织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要组织农经、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和四至使用宅基地,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相关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明确一名负责人牵头,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经服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村建科、生态环保科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周定期会办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要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流程,梳理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内容(具体内容参照附件1-6)。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充实农经队伍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专班,确保农户个人建房审批监管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村庄布局规划,引导农户集中居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从业人员素质。
2.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建立市、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户个人建房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农户个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配合。
3.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宅基地审批工作“断层”“断档”。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矛盾纠纷和信访维稳工作,由各乡镇负责处理。
4.其他相关要求。市政府授权济川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涉农村(居)农户个人建房的审批监管和信访维稳工作。本通知下发后,如上级有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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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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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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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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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 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 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农宅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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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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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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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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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准建筑面积 | m² | 实际建筑面积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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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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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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