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办、局、中心,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现将《2023年度虹桥镇(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4日
2023年度虹桥镇(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部署要求,决定在全镇(区)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为抓手,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业风险报告核查、中小企业大检查、劳动密集场所专项检查、火灾防治、“厂中厂”专项排查、涉及钢结构筒形仓企业、工业企业燃气使用重点排查等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全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
覆盖全镇(区)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330家企业(见附件1),突出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涉炉)、深井铸造、危化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大量使用危化品等重点领域,聚焦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事项,紧盯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治。
三、重点内容
安全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5条硬措施,结合自身实际,突出企业共性和行业个性,重点对金属冶炼(涉炉)、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环节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共性重点检查事项
1.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情况。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5)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8)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9)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安排专人监护,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10)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实施演练。
2.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2)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4)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
(5)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6)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二)个性重点检查事项
1.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2.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3.金属冶炼(涉炉)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2)盛温熔融金属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3)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4)高温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是否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高温熔融金属熔炼、铸造等使用的水冷元件是否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6)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是否报修或报废,是否仍继续使用。
(7)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8)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4.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点检查事项
(1)未建立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化品进行登记建册,需包括危化品种类、特性、数量等;未对从事危化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括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未包括危化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的。
(3)未在危化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6)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5.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检查事项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评审擅自作业。
(2)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6. 中小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仓库内是否使用明火,所有电线是否穿管固定敷设;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设置配电箱及开关;电动的叉车、平板车、自行车等充电场所是否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2)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有醒目的指示标识,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厂房、仓库周边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堆放物品。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包含火灾现场处置方案,是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等安全技能培训,是否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4)是否向具备危化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是否取得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建立危化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
(5)是否规范存放危化品,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以及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等问题;作业现场当天未使用完的危化品是否及时妥善处置,是否随意放置在生产现场。
(6)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改变仓库用途、转为生产厂房使用时,是否对其建筑荷载、防火间隔等条件进行重新确认,确保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7.“厂中厂”重点检查事项
(1)“厂中厂”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是否将厂房、场所和设备出租给装备落后、风险较高、管理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2)是否充分了解承租方的生产工艺、原料产品、设备设施,是否为其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条件。
(3)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出租方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附属设施设备,是否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4)同一生产区域涉及两家以上承租方的,出租方是否明确各承租方的职责,是否将可能危及其他承租方的生产作业行为设置在同一厂房(车间)内;承租方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是否存在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行为。
8.涉及钢结构筒形仓企业重点检查事项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9.工业企业燃气使用重点排查事项
厂内输送管线及附属设施
(1)燃气管道是否与厂区建(构)筑物、公路、水电汽管线及设施等保持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3)管道法兰泄漏及管道腐蚀情况:燃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4)燃气管道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
(5)管道标识、介质流向、安全警示标语是否清晰、醒目,地标有无损坏、显示是否清晰。
(6)管线附近基建施工情况。
调压柜
(1)防止非管理人员进入或打开调压柜柜门措施落实情况。
(2)调压柜“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落实情况。
(3)管道法兰泄漏及管道腐蚀情况检查。
(4)流量、温度、压力监测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紧急切断阀、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电气设备防爆措施的有效性。
(6)调压柜避雷、防静电设施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燃气使用场所区域管网
(1)管道法兰泄漏及管道腐蚀情况:燃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2)流量、温度、压力监测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紧急切断阀、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燃气压力波动情况,波动幅度是否负荷锅炉启动要求。
(3)管道标识、介质流向、安全警示标语是否清晰、醒目,地标有无损坏、显示是否清晰。
(4)管道防静电措施,及法兰跨接情况检查。
(5)放散管阀门是否能灵活开闭。
燃气使用场所检查
(1)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灵敏度、可靠度(与防爆风机联锁是否正常)。
(2)电气防爆现状是否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相关规范及标准要求。
(3)燃气使用场所相关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行为,相关记录是否规范。
(4)员工对燃气使用安全的认识,燃气安全知识的了解及应急处置掌握情况。
四、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时间自3月1日起至6月底。
1.全面自查及准备阶段。(3月4日——3月14日)
各企业要结合工业企业风险定期报告、中小型工业企业现场管理专项整治、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火灾防治、“厂中厂”专项排查、涉及钢结构筒形仓企业、工业企业燃气使用重点排查等工作要求,对照检查重点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形成企业安全大检查“一企一册”。对重大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全过程。
在企业自查自纠准备的期间,参与检查的第三方机构由镇政府邀请三家以上单位竞争性谈判,必须具备评价资质,且委派的参与检查人员必须是第三方机构内部人员及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2.联合检查阶段。(3月15日——5月底)
镇(区)将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组建十个检查小组(见附件2),由市应急管理局和镇政府相关分管负责人带队,市局和镇(区)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同时聘请具备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全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检查。经复查,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移送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查处。所有检查及闭环资料由镇监管部门统一留存。中小型工业企业现场管理专项整治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企业的检查情况由虹桥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江苏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中录入。列入今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企业,由各检查小组开展执法检查,除检查本方案要求的内容外,结合其他应检查事项一并检查,检查情况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泰州)》录入,并对检查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对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交由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3.总结提升阶段。(6月1日——6月底)
针对此次联合检查情况和辖区内企业存在较多的共性问题,在下一步履行属地监管工作职责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回头看”督查,同时将本次联合检查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总结,由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面上进行推广应用。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力、安全生产思想意识淡薄、企业问题整改力度缺乏或者拒不整改的企业,由镇(区)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组织警示约谈并公开曝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此次联合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本次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由镇(区)和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镇(区)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兼任检查小组组长。
2.强化工作时效。各检查小组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重点工作的关系,把工业风险报告核查、中小企业大检查、劳动密集场所专项检查、火灾防治、“厂中厂”专项排查、涉及钢结构筒形仓企业重点排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杜绝重复检查、多次检查现象,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要现场填写检查表,整理联合检查视频图片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收集相关整改资料。
3.强化廉洁纪律。各检查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切实守好“红线”,严禁利用职权帮助利益关系对象掩盖问题;严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检查对象索要财物或收受企业的礼金、礼卡、礼品;严禁检查时接受被检单位吃请;严禁在检查过程中向企业推荐评价、咨询等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