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005/2023-00068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根思乡 发文日期 2023-02-28
文 号 时 效

根思乡专职安全员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8 18:10 信息来源:泰兴市根思乡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18〕27号),为规范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管理,发挥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我乡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安全员是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是做好专职安全员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专职安全员的考核办法包括管理、使用、考核、辞退等。

第四条 专职安全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职安全员日常管理,专职安全员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二)服从本级党、团、工会组织管理,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接受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专司其职,不得参与和安全生产无关的事项,服从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工作。

第六条 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任务。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工作期间必须着统一制发的工作服,佩戴统一的标识。工作时间以外,一律不得穿着工作服、佩戴标识。

第八条 专职安全员每年接受由的市安委办组织实施在岗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重点进行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电气、机械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第九条 专职安全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

(三)串通违法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

(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七)在企业检查时,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专职安全员辞退: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

(二)不胜任专职安全员工作或连续两月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所在单位考勤、纪律和工作业绩等相关规定,且情形严重的;

(四)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五)罹患不适合专职安全员工作的疾病的;

(六)专职安全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七)其它不能正常履行专职安全员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二)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三)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协助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帐,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严格保守企业、单位、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时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对专职安全员的绩效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资金挂钩,充分调动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乡政府在市安委办专项考核资金18000元的基础上,每年配套6000元用于发放专职安全员考核资金。绩效考核实行评分制,采用倒扣计分法,基本分为100分,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倒扣分项目得分,具体扣分标准见专职安全员考核奖励细则

(一)考核为优秀(得分95分)以上的,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资金基数的100%予以奖励;

(二)考核为良好(得分90-94分)的,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资金基数的90%予以奖励;

(三)考核为合格(得分80-89分)的,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资金基数的80%予以奖励;

(四)考核为不合格(得分0-79分)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专职安全员考核评议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可通过批评教育、警告等形式进行惩戒。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或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当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有影响的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安全生产工作补助和所有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220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根思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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