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工信局研究制定了《泰兴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兴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泰兴市财政局
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泰兴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兴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速智能化数字化赋能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工信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信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细则;组织年度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建议;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包括鼓励企业能级提升、强化示范标杆引领、支持协同生态营造、加强服务能力保障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引导和事后奖补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奖补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泰兴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25号)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除项目以外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工信局组织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工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财政评价。市工信局将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的自评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