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23〕5号
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张桥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张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10日
张桥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张桥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持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推动张桥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市前列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编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努力实现生产经营性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主要任务
(一)根据省厅、市局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事故导向、目标导向,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开展精准化检查。
(二)生产安全信访举报案件核实
对张桥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实。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全国应急管理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等活动。
(四)其他任务
按要求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项整治、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定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我镇的监管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2023年安排监督检查单位50家。
另外,在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中,计划安排对全镇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确保计划顺利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镇应急管理局将按照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充分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检查全覆盖。协调安排监管人员和车辆,妥善处理好其他监管和非监管工作事项,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规范执法,强化法治思维意识。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移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符合行刑衔接的按规定进行移送。同时,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切实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三)严格监督,及时评估总结经验。监管人员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认真分析评估监督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要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1:张桥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附件2:重点检查清单
附件1:
张桥镇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型 | 属地 |
1 | 泰兴市海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汤庄 |
2 | 泰兴市永佳汽车配件厂 | 一般工贸企业 | 匡庄 |
3 | 中创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泰兴)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匡庄 |
4 | 江苏晟辉炉业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匡庄 |
5 | 泰兴市金泰来电子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匡庄 |
6 | 泰兴市煜峰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匡庄 |
7 | 泰兴市消防设备厂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匡庄 |
8 | 泰兴市伟航光电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匡庄 |
9 | 江苏双洁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匡庄 |
10 | 泰兴市华云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匡庄 |
11 | 泰兴众翼特科技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匡庄 |
12 | 泰兴市新拓文体用品厂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常巷 |
13 | 泰兴市金之雀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常巷 |
14 | 泰兴市祥昇文体用品厂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常巷 |
15 | 泰兴市中亚电子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常巷 |
16 | 江苏昊畅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常巷 |
17 | 泰兴市亦鑫科技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常巷 |
18 | 泰兴市宇通服装有限公司 | 服装加工企业 | 镇西 |
19 | 泰兴市盛源电器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镇西 |
20 | 江苏宝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镇西 |
21 | 江苏久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镇西 |
22 | 江苏杰思迈换热器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镇西 |
23 | 泰州市威正电气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镇西 |
24 | 泰兴市海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镇西 |
25 | 江苏巨涛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镇西 |
26 | 江苏亨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镇西 |
27 | 江苏恒发弹簧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镇西 |
28 | 江苏广元电气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褚陈 |
29 | 江苏裕砚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褚陈 |
30 | 江苏森嘉烨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褚陈 |
31 | 泰兴市浩扬电器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西桥 |
32 | 泰兴市兴华气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西桥 |
33 | 泰兴市缘吉服饰有限公司 | 服装加工企业 | 西桥 |
34 | 泰兴市浩兴服饰有限公司 | 服装加工企业 | 西桥 |
35 | 江苏科瑞电气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西桥 |
36 | 泰州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张桥 |
37 | 东润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张桥 |
38 | 泰兴市红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服装加工企业 | 张桥 |
39 | 泰州市恒联电器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张桥 |
40 | 江苏莉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张桥 |
41 | 泰兴市蓝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东联 |
42 | 江苏易而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圩港 |
43 | 泰兴市裕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 有限空间企业 | 焦荡 |
44 | 江苏胜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新建企业 | 焦荡 |
45 | 泰兴市蓝光纺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杨庄 |
46 | 泰兴市辉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企业 | 薛庄 |
47 | 泰兴市亚太云美服装有限公司 | 服装加工企业 | 郭桥 |
48 | 泰兴市鑫利船舶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克仁 |
49 | 江苏瑞澜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克仁 |
50 | 泰兴市银琴水带厂 | 危化品使用企业 | 刘井 |
附件2
重点检查清单
一、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15条
1. 经营烟花爆竹制品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
2. 批发企业的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3.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4.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6.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7. 禁止批发企业及零售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8. 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9. 批发企业所有库房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10. 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确保仓库不超员超量,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11. 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12. 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13. 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14. 批发企业内部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15. 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7条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避免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3. 职工应避免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4. 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核定人数。
5. 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应符合核定药量。
6. 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防护屏障应符合要求。
7.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
8. 工(库)房用途或者搭建情况应符合国家规定。
9. 工厂围墙、分区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10. 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 许可证的获取、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
12. 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3. 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不得分包转包。
14. 不得一证多厂,股东不得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15.停产停业期间不得组织生产经营。
16. 烟花爆竹仓库存放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
17.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在零售场所应避免使用明火。
二、冶金工贸企业
(一)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6条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重点检查事项4条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事项6条
1. 未建立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化品进行登记建册,需包括危化品种类、特性、数量等;未对从事危化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括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未包括危化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的。
3. 未在危化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6. 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五)《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7项39条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冶金行业。
(1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1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15)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16)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18)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9)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0)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1)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22)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2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4.机械行业。
(2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5)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26)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7)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8)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9)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30)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轻工行业。
(3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3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3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3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3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纺织行业。
(37)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38)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7.商贸行业。
(39)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三、企业共性重点检查事项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事项6条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风险报告重点检查事项6条
1. 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2. 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 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4. 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
5. 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6. 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三)企业外用工管理重点检查事项2条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