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办局中心,各企业:
现将《黄桥镇(经济开发区)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江苏泰兴黄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黄桥镇(经济开发区)2022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原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我镇(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泰州和泰兴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推动“强富美高”新黄桥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努力实现生产经营性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镇(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事故导向、目标导向,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开展精准化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全国应急管理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示范创建等活动。
(三)其他任务
按要求完成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四、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我镇(开发区)的监管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2022年安排监督检查单位80家,其中重点检查单位32家,一般检查单位48家。
另外,在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中,计划安排对全镇(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双随机”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确保计划顺利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镇安监办、开发区安环部应当按照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充分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检查全覆盖。协调安排监管人员和车辆,妥善处理好其他监管和非监管工作事项,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规范执法,强化法治思维意识。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移交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符合行刑衔接的要按规定进行移送。同时,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切实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三)严格监督,及时评估总结经验。监管人员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认真分析评估监督检查开展和计划完成情况,要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1.黄桥镇(经济开发区)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2.重点监督检查清单
附件1
黄桥镇(经济开发区)2022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型 | 检查类型 | 片区 |
1 | 泰兴市君晔冷藏服务有限公司 | 涉氨制冷、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2 | 泰兴市八达科技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3 | 泰兴市日发纺织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4 | 泰兴市益民肉制品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5 | 江苏中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6 | 泰兴市华歌乐器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重点 | 开发区 |
7 | 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重点 | 开发区 |
8 | 泰兴市瑞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重点 | 开发区 |
9 | 江苏力德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重点 | 开发区 |
10 | 泰兴市琴海乐器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重点 | 开发区 |
11 | 江苏嘉麟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2 | 泰兴市舜亿服装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3 | 泰兴市巨硕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4 | 泰兴市恒优电器变压器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5 | 泰兴市黄桥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6 | 泰兴市隆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7 | 泰兴市久鑫纺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8 | 泰兴市开泰纺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19 | 江苏泰祥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0 | 江苏爱科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1 | 江苏功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2 | 泰兴市东方海工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3 | 江苏展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4 | 泰州溢达服装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5 | 江苏和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6 | 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27 | 泰州市昱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新建项目 | 一般 | 开发区 |
28 | 江苏中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29 | 江苏长龄液压泰兴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30 | 江苏鑫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31 | 梯爱司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32 | 江苏东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33 | 蓝帕控制阀门(江苏)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34 | 江苏鑫常特材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新建项目 | 一般 | 开发区 |
35 | 江苏新苏集团泰兴贝辰机械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新建项目 | 一般 | 开发区 |
36 | 泰兴市上南复盘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37 | 江苏泰孚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38 | 泰兴市美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39 | 江苏达利佳时装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开发区 |
40 |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有限空间 | 重点 | 开发区 |
41 | 江苏鑫星源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开发区 |
42 | 泰兴市强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开发区 |
43 | 泰兴市金龙模具制造厂 | 涉炉 | 重点 | 南沙 |
44 | 泰兴市仕均木制品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南沙 |
45 | 泰兴市苏创吕氏红木家具厂 | 粉尘涉爆 | 重点 | 南沙 |
46 | 江苏启博木业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横巷 |
47 | 泰兴声威乐器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溪桥 |
48 | 泰兴斯坦特乐器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溪桥 |
49 | 泰兴市神力干冰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一般 | 溪桥 |
50 | 江苏泰鹏科技有限公司 | 工贸涉化 | 一般 | 溪桥 |
51 | 泰兴市宏大汽车配件制造厂 | 有限空间 | 一般 | 溪桥 |
52 | 江苏良宇塑业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南沙 |
53 | 江苏尧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溪桥 |
54 | 江苏荣寰钢结构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溪桥 |
55 | 泰兴市天一钢结构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南沙 |
56 | 泰兴市八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横巷 |
57 | 泰兴市张小拳剪刀厂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南沙 |
58 | 泰兴市兢业鬃刷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横巷 |
59 | 泰兴市简行乐器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溪桥 |
60 | 泰兴市振东机械厂 | 涉炉 | 重点 | 三里 |
61 | 泰兴市胜明铸件厂 | 涉炉 | 重点 | 刘陈 |
62 | 泰兴市兴海通用机械铸钢厂 | 涉炉 | 重点 | 刘陈 |
63 | 泰兴市鑫世纪铸造厂 | 涉炉 | 重点 | 刘陈 |
64 | 巴尔德(泰州)家具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三里 |
65 | 泰兴市福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粉尘涉爆 | 重点 | 镇区 |
66 | 泰兴市蓝邦建材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三里 |
67 | 泰兴市长明织业有限公司 | 有限空间 | 一般 | 三里 |
68 | 江苏南方水务有限公司 | 有限空间 | 一般 | 镇区 |
69 | 泰兴市安荣纺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三里 |
70 | 江苏海威锻造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1 | 江苏达力叉车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2 | 南锐智能传动(江苏)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3 | 泰兴市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4 | 泰兴市金隆胶辊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5 | 泰兴市金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6 | 江苏威格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7 | 江苏中凯升降设备有限公司 | 一般工贸 | 一般 | 刘陈 |
78 | 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泰兴二氧化碳厂 | 危险化学品 | 重点 | 镇区 |
79 | 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重点 | 镇区 |
80 | 泰兴市双联化工有限公司 | 危险化学品 | 重点 | 刘陈 |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清单
一、非煤矿山企业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共性重点监督检查事项10条
1.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不能反映矿山实际生产情况。
2.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资格证、营业执照没有办理、过期等不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等未培训上岗的。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
4.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等未建立健全的。
5.未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等进行施工或生产的。
6.安全生产外包工程职责不清,不符合规定的。
7.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规定的,其培训、演练等不符合要求的。
8. 未对使用危化品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的;未在危化品的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9.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0.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检测预警系统运行不正常。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21条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3.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4.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5.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6.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7.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8.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9.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0.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1.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2.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3.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4.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5.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6.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17.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8.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9.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提升、排水、运人等设备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0.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1.井下动火作业管理未按规定撤出人员的。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11条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3.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4.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5.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6.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7.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8.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9.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10.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1.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四)尾矿库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8条
1.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2.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3.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4.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5.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6.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7.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8.未按规定建立库长制。
二、危化企业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及特别管控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领使用证的化工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20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化品建设项目按规定通过安全审查。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规定及时延期、变更。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应满足规定要求。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5.按照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发包或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专项经费。
8.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9.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或新招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加强教育和督促落实。
11.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2.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13.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设置符合规定要求。
1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6.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预案评审形成评审纪要。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应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属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建档、备案、修订和定期评估。
18.应急物资储备符合规定要求。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19.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20.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条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三、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15条
1.经营烟花爆竹制品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
2.批发企业的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3.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6.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7.禁止批发企业及零售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8.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9 .批发企业所有库房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10.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确保仓库不超员超量,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11.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12.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13.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14.批发企业内部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15.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7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避免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3.职工应避免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4.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核定人数。
5.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应符合核定药量。
6.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防护屏障应符合要求。
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
8.工(库)房用途或者搭建情况应符合国家规定。
9.工厂围墙、分区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10.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许可证的获取、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
12.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3.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不得分包转包。
14.不得一证多厂,股东不得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15.停产停业期间不得组织生产经营。
16.烟花爆竹仓库存放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
17.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在零售场所应避免使用明火。
四、冶金工贸企业
(一)钢铁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三)粉尘涉爆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4条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事项6条
1.未建立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使用的危化品进行登记建册,需包括危化品种类、特性、数量等;未对从事危化品使用的岗位员工进行包括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等内容的专项教育培训;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未包括危化品使用安全的相关内容,未定期组织演练。
2.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的。
3.未在危化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及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写明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未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料混存混放。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6.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六)《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11项59条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4)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冶金行业。
(15)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16)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17)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18)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20)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2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2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25)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5.有色行业。
(26)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7)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28)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29)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30)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1)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32)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33)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34)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35)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6.建材行业。
(36)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7)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8)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39)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40)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4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7.机械行业。
(4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43)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44)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4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7)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4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轻工行业。
(49)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50)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5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52)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54)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9.纺织行业。
(55)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56)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10.烟草行业。
(57)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58)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11.商贸行业。
(59)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五、企业共性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监督检查事项6条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风险报告重点监督检查事项6条
1.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
2.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3.工业企业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4.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
5.工业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6.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三)企业外用工管理重点监督检查事项2条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