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黄桥镇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黄桥镇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 迅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苏安办电〔2022〕15号)和《泰兴市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黄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要求,重点排查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倒楼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
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对全镇所有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开展大排查。排查整治重点如下:
1.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违规装饰装修、拆改结构、肆意增加楼面载荷、私自加层改造;
2.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
4.位于镇区、城郊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6.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住宅小区门面商业房增加夹层,用于居住、经营;
7.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
8.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9.低洼地块、临河地段、软弱土层上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
10.建筑年代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存在拆改现象的老旧住宅楼;
11.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房屋。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
结合黄桥实际,制定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附件1)和推进时间,召开会议部署既有建筑排查整治工作;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跟踪曝光一批野蛮装修、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安全事故案例;建立健全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风险隐患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2.排查推进阶段(2022年5月底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局统筹协调、各村(社区)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全面排查所有既有建筑。5月24日前,将11类重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建设局(参照附件2),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进行再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参照附件3,数据要和系统内查询到的一致),对经营类人员密集自建房、无设计图纸私自拆改的经营性房屋、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将住宅改为商业的房屋、群租性自建房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包括自建房在内的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查漏补缺“回头看”,相关信息要及时在“泰州市既有建筑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制定“一案一策”,明确整改措施,实行动态销号。
5月1号起,我省将进入汛期,灾害性天气逐渐增多,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隐患建筑的安全检查,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及时掌握恶劣气候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影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撤出人员,避免塌房伤人事故发生。
3.隐患整改阶段(2022年6月至8月底前)
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既有建筑,要根据风险等级、建筑性质等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对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应当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C级危房和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要迅速督促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应当停用的停用到位,应当加固维修的加固维修到位,应当拆除的依法拆除到位。同时,坚决遏制既有建筑隐患增量,设立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申报受理窗口(建设局二楼,联系人周凤云,15961047090)。
4.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9月至10月底前)
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做法和问题不足,固化治理成果,完善制度机制,通过本次专项行动提高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日常管理水平。一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由建设局牵头编制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抢救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二是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既有建筑安全问题,形成对房屋常态化、网格化隐患排查和预警治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源头管控,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在日常巡查中将肆意改扩建、违规装饰装修等行为作为重要巡查内容,主动告知产权人(使用人)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检查有无办理改扩建、装饰装修等手续,组织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强化思想认识。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认清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将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做到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
2.强化各方责任。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扎实推进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活动,确保监管责任不留盲区和漏洞,确保问题隐患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强化责任人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严格规范使用行为。
3.强化督查考核。镇党委、政府将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内容,落实整治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同时,镇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在专项工作中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将及时通报、重点督办。
4.强化机制建设。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研究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提升本质安全。建立健全“督查协调在镇,责任落实在村(社区)、日常管理和巡查报告在局室部门”的管理体系,形成由镇、职能部门以及村(社区)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三员管理模式作用,推动全镇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联系人:陈昕,联系方式:13952663437。
附件:1.黄桥镇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门职
责分工
2.自建房等重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统计
表
3.黄桥镇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汇总表
附件1
黄桥镇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部门职责分工
1.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牵头推动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部门、各村(社区)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排查整治。负责住宅小区、农村自建房、公房、门面房等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负责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危房进行鉴定,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门面房私自加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经济发展局负责商贸服务业、加油站(点)、工业企业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3.社会事业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场所,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等单位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4.党群工作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5.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6.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的既有建筑排查整治。
7.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规上企业、危化品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涉炉作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8.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餐饮场所、个体诊所、药店等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9.古镇旅游和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古镇景点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0.市公安局黄桥分局牵头负责群租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以及洗浴业等公共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桥分局负责农用地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和农村宅基地选址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负责无照经营和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的经营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附件2
自建房等重点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主要负责人:
序号 | 属地 | 房屋地址 | 建筑分类 | 建筑面积 | 是否存在隐患 | 类别 | ||
村(社区)名 | 居住 | 公共 | 工业 | m2 | 是(隐患内容)/否 | |||
注:“类别”一栏填写对照《方案》整治重点部分11类重点既有建筑,填写对应序号。
附件3
黄桥镇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主要负责人:
类 型 | 建筑分类 | 合 计 | ||||
居住 | 公共 | 工业 | ||||
排查 阶段 | 排查房屋总幢数 | |||||
排查房屋总面积(m2) | ||||||
隐患房屋数量 | ||||||
整治 阶段 | 已完成治理 | 幢数 | ||||
面积(m2) | ||||||
未完成治理 | 幢数 | |||||
面积(m2) |
注: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一般包括办公、商业、科教文卫、文体场馆、酒店、宾馆、集贸市场等类型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