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黄桥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再落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
黄桥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
再落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和《泰兴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再落实实施方案》(泰政办函〔2022〕13号)要求,结合黄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各村(社区)、属地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结合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8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镇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对“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泰兴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回头看”,对所有既有建筑进行再次摸排。对新发现的隐患建筑,将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先急后缓,有序分类实施整治。同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自建房相关信息要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江苏)”中“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
——整治存量风险。2022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我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至7月8日)
结合黄桥实际,制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再强化再落实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附件1)和推进时间,召开会议对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和培训;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广播、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自建房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跟踪曝光一批野蛮装修、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安全事故案例;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隐患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二)彻底排查风险隐患(2022年12月底前)
1.排查内容。各村(社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严格落实标准,分地区、分行业对我镇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户逐栋,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复核以往发放行业许可类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状况,将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单一建筑存在多种经营行为的,涉及的主管部门都要对该建筑进行排查,做到工作宁可交叉重叠不能失控漏管。
同时,其他既有建筑按照我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开展“回头看”排查。
2.排查重点。
(1)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镇区、城郊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住宅小区门面商业房增加夹层,用于居住、经营;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8)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两违”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9)低洼地块、临河地段、软弱土层上的自建房等既有建筑;
(10)建筑年代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存在拆改现象的老旧住宅楼;
(11)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3.排查方式。通过产权人自查、村(社区)排查、“雨燕护巢”志愿者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核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经营性自建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不得恢复经营。
(三)彻底整治风险隐患(2024年12月底前)
1.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3.推动重点地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各村(社区)要对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分析,镇建设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工作。各村(社区)对隐患房屋制定“一房一策”,明确整治措施,镇建设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整治后的房屋进行验收,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4.结合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隐患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5.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加强对经营用途住房各类许可管理,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当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村(社区),由其负责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村(社区)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大队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经营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健全房屋隐患动态发现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并主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消险解危。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镇执法局报告。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建设局二楼,联系人周凤云,15961047090),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12345等举报专线,举报一经核实,予以奖励。
3.加强房屋改扩建管理。建立健全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制度,细化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于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必须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加强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村(社区)要压紧压实自建房建设属地管理责任,新建、翻建自建房应当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的从其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桥分局、镇农业农村局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宅基地审批等环节,将农房安全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要加强对自建房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的服务和指导,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可选择使用政府部门提供的图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单位)进行设计,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产权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承建人、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5.推动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数据共享。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转处置机制,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线索及各类许可信息部门间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隐患建筑公开制度,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隐患建筑,支持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载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做好协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时保障利益相关人知情权。
四、强化组织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桥分局、镇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桥分局为牵头单位,各村(社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一楼,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桥分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提高思想认识。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认清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做到排查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
3.压实各方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状况。开展经营活动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各村(社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扎实推进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管理好所属产权和使用权房屋,归口管理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落实好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施闭环管理,切实扛起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
4.做强支撑保障。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自建房建设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宅基地管理、自建房规划许可、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强化自建房安全管理。要加强专项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治安维稳等工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用于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等。
5.强化督促指导。镇党委、政府将房屋安全纳入日常考核内容,落实整治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同时,镇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加大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严肃问责。
6.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深入开展自建房选址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一张图等安全常识科普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黄桥镇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附件1
黄桥镇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1.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牵头推动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部门、各村(社区)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负责住宅小区、农村自建房、公房、门面房等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负责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危房进行鉴定,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门面房私自加层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经济发展局负责商贸服务业、加油站(点)、工业企业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3.社会事业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场所,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等单位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4.党群工作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5.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6.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家庭农场、农业园区的既有建筑排查整治。
7.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规上企业、危化品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涉炉作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8.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餐饮场所、个体诊所、药店等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9.古镇旅游和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古镇景点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0.市公安局黄桥分局牵头负责群租房、旅馆业等特种行业以及洗浴业等公共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桥分局负责农用地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和农村宅基地选址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负责无照经营和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的经营场所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1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既有建筑安全排查整治。
附件2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
第八条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九条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第十一条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三条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十四条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五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第十六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
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十七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二)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十八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十九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
第二十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一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二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第二十六条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第二十七条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