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经管发〔2021〕157号
机关各部门、园区各企业:
为加强泰兴经济开发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第三方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第三方承包商事故的发生,保障园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泰兴经济开发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企业严格按规定要求贯彻落实。
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12月2日
泰兴经济开发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
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兴经济开发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各企业第三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第三方承包商是指承担新、改、扩建、技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装修、绿化等涉及外来人员在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
特殊作业是企业在设备检修、技改等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第二章 企业和第三方承包商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企业对其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合格承包商名录。
(四)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
(六)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二道门”出入卡。
(七)对承包商入厂的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
(八)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
(九)审查承包商的应急预案,组织承包商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中关于作业许可的要求,做好承包商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
(十一)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让承包商及时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十三)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双方共融、共生、共存的企业安全文化。
(十四)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 奖励。
(十五)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单位的承包商黑名单,依照《开发区(滨江镇)企业承包商黑名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实施。
(十六)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将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公示,为承包商提供特殊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十七)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遵守园区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各类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
(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四)确保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
(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通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六)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
(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主动向企业提供投保有效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查。
(一)园区企业主要对其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安全健康和环境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的保险及体检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查。
(二)企业可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对入厂的承包商员工进行身份鉴别,防范有违法及有禁忌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
第七条 企业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安全保证措施、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第八条 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开工前安全管理。
(一)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妥善保管承包商的培训记录。
(二)企业应对承包商入厂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三)企业应和承包商共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
(五)企业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现场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点对周围的影响等,并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等危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企业和承包商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后,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七)承包商应开展每天班前喊话,简要概述当日的作业项目、作业内容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一)承包商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需要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的,必须凭“二道门”出入卡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且严禁擅自扩大施工区域范围,作业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或临时追加施工项目时,需要待施工手续补齐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企业应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承包商作业人员应做到严格遵守各项作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计划或施工方案,对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要求等重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并在企业规定的作业许可或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化工企业不得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四)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对承包商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企业装置大修、重点工程项目修理,当自身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监管的需求时,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第三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其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支持、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培训等工作。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六)鼓励各企业对大型和重要的项目实行网格化安全监管,明确各级网格的工作职责,并对网格化的监管过程实行动态公示。
(七)鼓励企业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在大型和重要项目等作业现场设立医疗点,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健康诊疗及健康教育培训等各项医疗专业技术服务。
(八)作业完成后,企业和承包商应进行完工验收,共同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一)对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强化作业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责任落实,强化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
(二)作业前,作业审批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工作安全分析(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安全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现场人员作为现场监护人。对高风险的特殊作业,应实行企业和承包商“双监护”。
监护人应在现场全程监护,应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及作业内容,了解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确认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并注意观察人员作业状况,及时发现并终止不安全行为和状态,能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通报并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作业审批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作业完成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事故管理。
(一)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向开发区综合管理指挥中心汇报(联系方式:0523—87119119),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暂停该承包商所有作业,进行停工整顿。整顿完成后,企业对该承包商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等重新进行检查确认,认为满足复工条件的,该承包商方可复工;认为不再符合进厂施工条件的,停用该承包商或将其拉入本单位的承包商黑名单。企业及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第三方承包商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查和奖惩记录、承包商年度安全业绩排名、优秀承包商名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园区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园区企业实行企业第三方承包商报备,要求各企业及时将本单位的长期承包商、短期承包商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根据部门职能进行移交。区安委办联合各相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的承包商报备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一)各企业实施其承包商报备,做好承包商相关信息的上报等相关工作。
(二)每年1月30日前,各企业将本单位本年度内计划使用的长期承包商的名称、承包商资质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承包项目的名称、作业地点和项目经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区安委办。
(三)对于各企业开展各类大修,临时性修理,新、扩、改建等,需增加临时承包商时,各企业应于项目正式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将需增加的临时承包商名称、承包商资质及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承包的项目名称及具体作业地点、项目经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区安委办。
(四)每年1月20日前,各企业将本单位上年度的承包商安全考核结果、承包商“黑名单”等相关信息报送区安委办。
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价,及时淘汰安全业绩差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 园区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台账、承包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应急预案、作业人员的投保证明等。
(二)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项目票证办理情况、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情况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等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五)检查结束后,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移送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一)企业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未将承包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职责,未对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企业未对提供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或发现承包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五)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六)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作业时,企业未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七)承包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八)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承包商从业人员未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承包商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承包商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承包商未按照规定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十二)承包商的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被园区职能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多次被查出存在一般违章违纪行为。
(十三)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企业和承包商有下列情形的:
1.未执行危险作业有关管理制度、措施。
2.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未对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4.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6.未进行危害风险评估,未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
7.未向从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采取应急措施,未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9.现场作业方案应未经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就实施。
10.项目负责人未安排有关人员在危险作业前向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
(十四)企业或承包商拒绝、阻碍开发区职能部门等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拒不执行开发区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五)发生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或承包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或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十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区分管领域相关领导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承包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承包商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三)承包商被开发区职能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查出存在重复性问题,且不严肃认真整改的。
(四)承包商被上级部门列为负面典型的。
(五)存在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区镇建立开发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黑名单
(一)黑名单的建立
黑名单是建立存在各类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园区企业的第三方承包商单位和承包商人员额专门名单,用于加强管理和监督。
1.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列入“黑名单”
(1)因承包商责任,在发包的企业或者在园区其他单位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事故。
(2)因承包商责任,在发包的企业或者在园区其他单位造成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承包商拒不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
(4)承包商存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弄虚作假行为。
(5)园区职能部门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查出存在严重违章违纪行为或存在3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违纪行为未整改到位现象。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1)存在多次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2)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因该承包商人员的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结果运用
1.各企业将本单位的第三方承包商单位“黑名单”上报园区企业承包商对应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在建施工报规划建设管理部,安全、环保方面报安全监管和生态环境部等,由区安委办汇总后制定《区(镇)企业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并通过泰兴经济开发区微信公众号发布。
2.对于开发区发布的《开发区企业承包商单位黑名单》,驻区各企业应自该类承包商单位被列入时起1年内,不得将任何项目发包给该类承包商单位。若坚持发包(除已经发包的),区镇将重点关注,加大执法惩戒力度,同时对企业在年度各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3.对因承包商人员责任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人员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承包商项目经理都应被列入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黑名单。对黑名单中的承包商项目经理,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该企业承接任何项目;对列入黑名单中的其他承包商人员,由各企业行管理。
4.园区企业应加大本企业承包商管理力度,同时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项目经理实行表彰,并在泰兴经济开发区微信公众号发布。驻区各企业在发包项目时,宜优先选用受过表彰的项目经理。
5.园区定期对各企业的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园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移送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园区安委办牵头定期召开园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管理会议,通报《园区企业第三方承包商单位黑名单》,并通过泰兴经济开发区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关于企业第三方承包商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一)大修是指企业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整个企业或整个装置的设备进行全部或大部分部件的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格的零件,恢复和调整设备的电仪及液、气动系统,恢复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固定功能和精度。
(二)临时性修理是指化工企业针对状态恶化已难以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进行针对性的修理,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部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维修和调整精度,从而恢复所修部分的精度和性能。
(三)长期承包商是指已通过园区企业安全资质和能力审查,长期(时间在一年或以上)承担企业外包服务项目的承包商。
(四)短期承包商是指已通过企业安全资质和能力审查,短期(时间在一年以下)承担企业外包服务项目的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