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056/2021-00071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张桥镇 发文日期 2021-12-21
文 号 张政发〔2021〕131号 时 效

关于转发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1 09:53 信息来源:泰兴市张桥镇 访问次数:

各企业:

现将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1126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泰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

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行为,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应急(〔202129号)精神,结合泰州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治理,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了《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泰州市公安局

20211029


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

证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假冒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证书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统称政府网站),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假证危害,切实维护正常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泰州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整治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捣毁一批伪造安全生产证书的制假售假窝点,惩治一批假冒政府网站的技术团伙,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曝光一批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打击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包通过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认真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默许从业人员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专项行动的组织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成立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濮任组长,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科信处、危化处、基础处、综合监管处、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员为小组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立在市应急管理局科信处,主要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统筹协调、联络调度、工作督导、宣传报道、总结等工作。

各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

(二)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三项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执法检查,设立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并及时移交,协助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部门工作职责。对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打击。

四、工作安排

2021年10月开始至2022年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11月5日前)

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各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取证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开辟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专栏,专题报道打假行动,突出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展示打假成果,营造打假氛围和执法声势,扩大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专项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4月)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台账,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对本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核查“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所持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对无证、持假证的人员要立即调离现行岗位,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核验证书真伪应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上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进行查询。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11月20日前将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及附件1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2.专项治理“回头看”。2021年11月20日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照《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泰应急〔2021〕63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治理“回头看”,主要针对考试场所基础建设、公示制度执行、资料审查管理、考试过程管理、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规范有效。

3.全面核查培训机构条件。2021年11月20日前,各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按大纲教学、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摸清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情况,对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在网站或公众号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不具备培训条件、不按大纲和学时组织教学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4.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1年12月—2022年4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处(科)室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培训机构不按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假培训、出具虚假培训证明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严肃处理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证书或者使用伪造证书上岗作业行为。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行为,必须深挖背后的制售假证链条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一罚了之”。对于各渠道获得的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的涉案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依法查办。

各级公安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问题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对从事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不法分子,对涉嫌假冒政府网站提供虚假安全生产证书查验的不法分子,以及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诈骗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将对各地区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5月—6月)

各级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剖析典型案例,提炼工作经验,建立协作配合打假的长效工作机制,实施常态化打假,坚决遏制安全生产证书假证危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潜在重大事故隐患,充分认识利用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在线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提供虚假查询信息带来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迅速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各市(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和区域间协作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和会商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专项行动高效有序开展。要配齐配强专项行动力量,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宣传警示。各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热线,利用好政府部门网站、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平台等窗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违法行为线索。市专项行动举报电话为:0523-8689607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政策和假证危害等宣传。对于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由专项行动办公室统一对外曝光宣传,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市(区)自11月份起,每月3日前将上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进展情况表(附件2)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人:季宇,联系电话:0523-86896071)。对于专项行动过程中查处的刑事犯罪等典型违法案件随时报送。2022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书面报告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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