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一、为什么要修改《新安法》?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十分必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这次修改,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为此,有必要修改《新安法》,进一步明晰党委、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和惩戒力度。
二、《新安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新安法》有哪些变化?
1、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2、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解读】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出现问题后,以自己是平台管理者,而非劳动管理者为由,推脱安全管理职责。骑手小哥素质参差不齐,屡屡勇闯红灯,猛飚车速,不仅致自身安全于不顾,且对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将得到法律约束。
3、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明确一般经营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目前各类企业都在增补生产经营相关安全总监,即使安全总监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逃脱安全事故责任。
4、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上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下至街道办、各类园区管理,各级联动,互相配合协调,加强事前规划和事中监管。加强了国土空间规划在安全发展中的重要责任,从根源避免或减小安全危险。将安全预算列支本级预算,从资金上明确了各级管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管理网络双管齐下,将事故掐灭在萌芽期。
5、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解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防止多部门管理过程中,互相推诿和信息孤岛的现象。要求监管部门齐抓共建,携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从国家强制性标准入手,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给生产经营单位有据可依,让安全监管有法可查。
从以上几条内容修订可以看出,立法思路在于织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四、《新安法》有哪些亮点?
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法律。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这次修改在总则的第三条就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改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承担一定的责任。3.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文(原第九条,现为第十条),主要的变化有:一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四是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第十七条),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压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旨在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这次修改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增加了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上,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样虽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但从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角度,还是值得的,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同的是,《安全生产法》没有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有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权利,只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因此,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事故隐患,也可以是重大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故隐患,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
扩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此次《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须规制的违法行为。比如,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等。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增加按日计罚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此次修改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意在进一步加大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但该制度如何落地实施,尚待配套的规定出台。2.罚款金额上限提高(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普遍增加了金额,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可能高达1个亿。3.惩戒力度更大(第九十二条) 。一方面罚款的金额由原来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增加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甚至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是新增加的,具体内容是:“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行评估制度是为了监督整改效果,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