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财规〔2021〕8号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工信局研究制定了《泰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泰兴市财政局 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泰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工信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信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细则;组织年度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建议;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负责审核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包括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形式,具体奖补标准根据年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工信局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市工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财政评价。市工信局将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的自评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泰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适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