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根思乡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及乡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根思乡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6日
根思乡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等事故教训,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条块结合,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各科室要加强对全乡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调配、统筹布局上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各村、科室监管职责,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全面排查全乡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安全风险隐患,扎实做好查底数、列清单等基础性工作;整治瓶装液化气违规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强化液化石油气气瓶全过程监管;全面排查酒店、饭店等各类餐饮场所特别是“住改商”建筑底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推动建立瓶装液化气气瓶、车辆、人员全过程可溯源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管理能力。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压降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乡燃气供应设施运行管理、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餐饮场所燃气使用。
三、整治重点
(一)全面排查整治全乡燃气供应场站设施(不含管道)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近年来省、市城镇燃气第三方安全隐患调查情况,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苏建函城﹝2016﹞129号)要求,督促全乡燃气企业对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车用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站点,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全面排查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在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各科室、村按季度开展燃气供应设施的滚动排查和风险隐患整治。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管理;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各村、村建环保科)
(二)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1、规范瓶装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落实用户购气登记,完善用户基本信息,发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详见附件7)。抓紧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管理工作,各市(区)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客户服务系统建设。二是村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各村要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发现送气车辆及人员非该企业所属,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按照“向无经营许可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送气人员“黑名单”公示制度。三是严控“黑气”市场源头,严禁瓶装液化气企业销售非自有瓶装气。四是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100%持证上岗;要求生产一线员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对存在违章作业的企业和个人从重处理。(宣堡工商分局、各村)
2、强化瓶装液化气治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列为拦截重点,加强对运送钢瓶的卡车、面包车及厢式货车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托区域警务合作平台,协力查处跨地区非法经营、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违法犯罪活动。各村按照职责,积极配合燃气管理等部门,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力争查处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并加强媒体宣传报道,推动形成震慑效应。(派出所、村建环保科、各村)
3、加强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各村要严控新设立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格对照燃气经营企业设立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监督检查,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对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进行整合,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调整旗下供应站(点)等级及位置,形成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瓶装液化气经营格局。(各村、村建环保科)
(三)严管液化气气瓶充装、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的产品质量,建立配送环节全程可追溯链条
1、督促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深入排查气瓶安全隐患。积极推行每个瓶装液化气企业用颜色等方式完善自有气瓶标志标识,并在瓶体上标注举报服务电话等信息。重点检查充装单位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非自有钢瓶的置换情况、充装记录情况。重点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气瓶二维码信息标识应用情况、是否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是否及时更新检验系统中的气瓶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村建环保科配合实施)
2、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行为。重点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市场监管部门、村建环保科)
3、全面排查整治“灶、管、阀”等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市场。各村对辖区内销售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市场监管部门)
4、强化信息化管理。全乡联动建立瓶装液化气气瓶、车辆、人员全过程可溯源监管信息系统。各市(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完善用户档案登记管理。各村应加快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和瓶装液化气企业配送流转、用户登记管理实际需求,建立从气瓶充装-充装站出入库-供应站出入库-客户现场配送-定期入户安检的瓶装液化气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各村要进一步强化气瓶流转扫码登记制度,实行对配送人员和用户“最后一公里”的严格管控,确保每一只液化气气瓶配送环节全程可追溯,完善气瓶扫码流转追溯链条。(各村、市场监管部门)
(四)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督促落实餐饮户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村会同市场监管、住建等科室汇总辖区内合法餐饮企业、瓶装气餐饮用户购气信息清单,依托属地街道乡镇上门摸排,建立瓶装液化气餐饮用户名录;督促餐饮户与正规瓶装液化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餐饮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督促餐饮户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8),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督促餐饮户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9),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餐饮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工业科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村建环保科配合)
2、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根据《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2017年联合公告13号)排查整治不符合安全用气要求的餐饮场所。重点检查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住改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共聚集场所。依法查纠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用气场所不符合要求、燃气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用气操作不符合要求等行为,重点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各村发现存在需其他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各村应及时明确机构改革转隶后,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各处罚事项执法主体,避免出现执法交叉和空白。(各村、乡安全科、村建环保科、工业科、宣堡工商分局、派出所)
3、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瓶装液化气改用管道天然气工作,切实增强餐饮业生产经营的本质安全。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对具有一定规模以及楼上有住户的“住改商”的餐饮经营单位要安装带有燃气泄漏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非居民用户、属地街镇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险情。(各村、宣堡工商分局、乡村建环保科)
(五)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用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机关、学校、医院以及养老机构食堂等)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属地街镇、社区要排查摸清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状况,特别是独居老人、病残等用户家中瓶装液化气使用状况,做好安全用气提醒。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加大对安检人员的培训,对居民用户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户安检,对非居民用户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入户安检。(各村、村建环保科)
四、时序安排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从即日开始至202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12月底)。承担专项整治任务的牵头部门各村、村建环保科广泛宣传动员,部署有关工作,营造工作氛围。各村要认真落实省、市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督促指导各村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在所属重点供用气场所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实行安全隐患销号管理。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底)。承担专项整治任务的牵头部门开展检查督导,重点督查各村燃气供应场站设施风险隐患整治、全乡燃气市场经营整治、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安全专项整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整治情况,并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实现长效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1.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汇总表
2.城镇燃气经营市场规范整治情况汇总表
3.液化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质量监管情况表
4.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5.瓶装气餐饮商户基本情况表
6.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
7.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
8.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9.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附件1
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市(县) | 天然气 | 液化石油气 | 备注 | ||||||
排查场 站(个) | 发现风险、隐患(处) | 消除风险、整改隐患(处) | 排查场 站(个) | 发现风险、隐患(处) | 消除风险、整改隐患(处) | ||||
上月遗留 | 本月新增 | 上月遗留 | 本月新增 | ||||||
注:1、排查场站,只填报本月排查场站数量;2、消除风险、整改隐患,只填报本月数量。
附件2
城镇燃气经营市场规范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市(县) | 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家) | 建立瓶装液化气客户信息档案或客户服务系统(家) | 查处瓶装液化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销售非自有瓶装气、送气车辆及人员非企业所属等行为)(起) | 暂扣、没收液化气气瓶(个) | 决定立案处罚(起)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备注 |
附件3
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质量监管情况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市(县) | 查处不合格气瓶(个) | 查处违法充装行为(其中查处充装非自有气瓶行为)(起) | 决定立案处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行为 (起) | 决定立案处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附件4
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餐饮服务单位名称 | 地址 | 按经营面积分类(特大、大、中、小、微型) |
填报单位: 日期:
附件5
瓶装气餐饮商户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日期:
供气企业名称 | 餐饮商户名称 | 餐饮商户地址 | 是否已签供用气合同 |
附件6
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
市(县) | 排查餐饮场所(个) | 自查和排查中发现隐患问题(个) | 整改隐患问题(个) | 依法取缔餐饮场所(个)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住改商”场所 | 总数 | 其中本月新增 | ||||||||||||||||||||
总数 | 其中 | 总数 | 其中 | 总数 | 其中 | 总数 | 其中 | 总数 | 其中 | ||||||||||||||
联合检查 | 住建(督促供气企业检查) | 街镇 | 联合检查 | 住建(督促供气企业检查) | 街镇 | 联合检查 | 住建(督促供气企业检查) | 街镇 | 联合检查 | 住建(督促供气企业检查) | 街镇 | 联合检查 | 住建(督促供气企业检查) | 街镇 | |||||||||
填报单位: 日期:
注:1、发现隐患总数=上月遗留未消除的隐患+本月新增;2、整改隐患问题只填写本月整改数量。
附件7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公共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 钢瓶不能放在卧室内,不能在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内就寝。
3. 严禁液化石油气与其它燃料同室使用。
4. 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液化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 非居民用户使用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Kg(折合50Kg2瓶或15Kg7瓶) ,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并按规定设置带有燃气泄漏切断功能的装置。
6. 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检验合格,过期、报废钢瓶不能充装使用。2011年9月我省已全面实行“螺丝瓶”强制报废,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使用“螺丝瓶”。
7. 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或用热水加热、摔砸钢瓶,不得自行拆装燃气器具。
8. 餐饮场所不得使用气、液两相双头阀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
9. 必须使用液化气专用软管,软管两端必须用夹头夹紧,燃气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
10.液化气灶具使用时,应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用户用气完毕要及时关闭灶具和钢瓶阀门。
11.换气时,装卸调压器要仔细检查调压器前端的密封胶圈是否完好,安装调压器时,须拧紧调压器手轮。
12.严禁私自清除钢瓶内的残液和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以免造成事故。
13.用户可用肥皂水检查设备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14.使用合格供气单位的气源,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非居民用户落实专人管理燃气设施,下班后关闭总阀。
15.当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断绝明火,严禁开、关电器,立即撤离现场,并至室外安全处拨打119报警电话。
16. 瓶装气用户要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难以整改的应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隐患。
17.非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时,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8
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客户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客户地址: 联 系 电 话:
供气单位:
户 内 燃 气 设 施 检 查 项 目 | 配件 检查 | 调压器 | 低压可调式 □; 中压式(红色) □; 5A式 □ | ||||||
调压器是否漏气或安装正确 是□ 否□;调压阀是否与燃气具配套 是□ 否□ | |||||||||
连接管 | 皮管购置时间 年:状况:老化□;开裂□;皮管长度 米; 钢瓶与灶具间距 米 连接皮管是否穿墙 是□;否□; | ||||||||
钢瓶检查 | 钢瓶与灶具距离是否大于0.5米 是□;否□; 每天用完气,钢瓶角阀是否关闭 是□;否□; | ||||||||
钢瓶是否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是□;否□;钢瓶角阀开关是否方便 是□;否□; 钢瓶规格:50kg 只;15kg 只;10kg 只;5kg 只; | |||||||||
存储情况:是否有单独储气间 是□;否□ ; 通风情况 良好□;差□; 报警器 有□;无□; | |||||||||
灶具检查 | 灶具类型:自然通风□;中压鼓风□ 灶具配件是否老化或漏气 是□;否□; 灶具是否有问题(气道受阻、打不着火、红火等现象)是□;否□; | ||||||||
连接方式:不锈钢波纹管□;胶管□;镀锌管□;其它□ 胶管状况:良好□;漏气□;过长□;老化□; 胶管管夹□:有□ 无□ | |||||||||
热水器 | 型式:直排式□;强排式□;普通烟道式□;平衡式□ 是否燃气专用阀:是□ 否□ | ||||||||
安装位置: 厨房□;客厅□;卫生间□;其它: | |||||||||
连接方式: 不锈钢波纹管□;铝塑管□;胶管□;镀锌管□;其它: 胶管状况:良好□;漏气□;过长□;老化□; 胶管管夹:有□ 无□ 烟道是否出户:是□;否□; | |||||||||
其它 | 锅炉(采暖炉) | 锅炉品牌: 燃气采暖炉品牌: 其它: ; | |||||||
安全管理 | 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 有□;无□ 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有□;无□ | ||||||||
应急处置 | 是否了解并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有□;无□ | ||||||||
燃气设施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如下 | |||||||||
类别 | 安全隐患内容 | 需整改√ | 安全整改建议 | 类别 | 安全隐患内容 | 需整改√ | 安全整改建议 | ||
皮管 | 老化/超期使用/油污 | 更换皮管 | 钢瓶存放 | 不具备通风条件 | 移出钢瓶并更换存瓶位置 | ||||
摆放位置不当 | 须直立使用 | ||||||||
过长(超过3米) | 超储(大于2只) | 应设单独储气间 | |||||||
过短(小于1米) | 钢瓶上有异物 | 不能摆放异物 | |||||||
暗设 | 离火源太近 | 远离火源 | |||||||
穿墙 | 改硬管连接 | 灶具 | 超过8年 | 更换灶具 | |||||
无管夹 | 安装管夹 | 存在燃烧问题 | 请厂家维修 | ||||||
热水器 | 超过8年 | 更换热水器 | 漏气 | 钢瓶 | 立即停止使用,请厂家或供气单位维修。 | ||||
存在燃烧问题 | 请厂家维修 | 调压阀 | |||||||
调压阀 | 超期或损坏 | 更换 | 皮管/或其它管 | ||||||
产品不合格 | 更换 | 灶具 | |||||||
安装不当 | 重新安装 | 热水器/锅炉 |
安全提示:漏气未处理严禁使用。漏气处置三步,关闭阀门、开门(窗)通风、电话报修(警)
单位负责任人: 负责人电话:
安全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 ||||||
用气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供气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气源种类 | □管道天然气 □瓶装液化气 | 供气协议 | □有 □无 | |||
供气企业安检表 | □有 □无 | 上次安检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户自查情况 | 月份 | 自查人员 | 月份 | 自查人员 | ||
1 | 7 | |||||
2 | 8 | |||||
3 | 9 | |||||
4 | 10 | |||||
5 | 11 | |||||
6 | 12 |
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