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4320165/2020-00104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虹桥镇 发文日期 2020-04-13
文 号 虹政发〔2020〕34号 时 效

关于印发《虹桥镇(园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3 16:49 信息来源:泰兴市虹桥镇 访问次数:


关于印发《虹桥镇(园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办、局:

现将《虹桥镇(园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3日

虹桥镇(园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泰兴市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公车使用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镇(园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强化用车管理,结合镇(园区)实际,制定虹桥镇(园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

1.抢险救灾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2.送、取机要文件材料及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3.参加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参加重要接待等活动,原则上只送不接,交通不便、特殊情况除外;

4.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处级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和紧急就医;

6.参加省、泰州市、泰兴市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主要负责人可使用应急用车;

7.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参加省、泰州市、泰兴市召开的会议,凭会议通知3人以上(不含驾驶员),可使用应急用车;

8.上级部门领导来镇(园区)开展调研、检查、考核工作,可使用应急用车接待;

9.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慰问活动,携带物品较多的,可使用应急用车;

10.单位集体组织到有关单位检查、考核的,公共交通不便的,可使用应急用车;

11.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车辆的,参照应急用车使用口径执行,产生的租车费用,在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12.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用车申请

1.因工作需要,用车人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局办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交党政办审核后方可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凡不符合公车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得派车;

2.用车人必须规范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用车人”栏应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用车事由”栏必须如实填写用车事由,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申请用车;“用车路线”栏:必须如实填写详细路线,用车过程中不得违规停放,严禁公车私用;“用车人签字”栏:所有乘车人均须亲笔签名,不得代签;

3.党政办应根据用车申请统筹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乘车。

三、工作纪律

1.镇(园区)所有公务用车由党政办统一安排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2.用车人必须如实填写用车申请,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严肃追究申请人、用车人直至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3.凡不符合一般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得派车,如违规派车,严肃追究派车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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