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1886/2020-00221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3-12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2 09:14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泰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

  1.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

  2.减半征收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按阶段性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3.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4.生育保险费用不实行减征,与职工医保合并征收,费率为0.5%。

  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二、关于参保企业的划型

  在市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如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民政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市政府最终确认)由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xing.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系统中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类型标识,及时与税务局、财政局共享企业减免信息,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政策做好减免类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关于减免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减免类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核定参保单位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

  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参保单位的应缴费额征收社保费,征收完成后,及时将征收数据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关于阶段性减免与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衔接

  1.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缴费比例0.5%),实施期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执行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

  3.职工医疗保险减征政策与阶段性降费率不同时实施,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职工医疗保险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政策。

  五、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核定。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市人社局要加强与住建、交运、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六、关于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2月份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中小微企业免征的金额,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退费。市人社局和税务局共同确定退款明细,税务局补充单位账户信息,市财政局根据人社局申请将所需退费资金拨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2.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2月份应缴额,与3月份的应缴额一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步申请实施职工医保缓缴,缓缴期结束补缴后划拨个人账户,不影响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待遇。

  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及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八、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管理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适时开展稽核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的参保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九、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十、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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