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1886/2019-00287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6-13
文 号 泰人社发〔2019〕74号 时 效

关于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3 16:58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社局 访问次数:

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局工伤保险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监督,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调解仲裁能力,提高案卷质量,根据《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经请示局负责人同意,决定组织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评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评查内容

本次评查的案卷范围是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局工伤保险科、行政许可服务科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已经办结的案件卷宗,各参评单位、科室自行选择3份案卷参加评查。其中,劳动监察大队为行政处罚类案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裁决类案卷,工伤保险科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并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卷,行政许可科为劳务派遣许可类、特殊工时审批类案卷。

案卷评查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3)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5)自由裁量是否运用、是否适当;

(6)相对人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等。

二、评查时间和地点安排

时间:2019年6月26日下午3:00

地点:局五楼党委会议室

三、评查小组和评查方式

局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由局分管负责人、参评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同时各参评科室(单位)另安排一名业务骨干参加评查。

案卷评查采取集中评查的方式,各科室、单位交叉评查,参评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逐卷逐项进行打分

四、结果运用和评查要求

评查结束后,局将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得分高低选出4份优秀案卷,推荐参加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各参评科室、单位及参评人员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切忌流于形式,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参评案卷的主要优、缺点,通过案卷评查进一步查找不足,改进工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

1.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卷评查标准;

4.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卷评查标准。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卷宗名称


卷宗编号


卷宗类别

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


评审人员


评审时间


得 分


序号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分值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得分

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5.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与其职权不符的相关执法文书的,扣100分。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5分,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扣10分。


事实

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

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

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基本事实清楚但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楚,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

正确处理的扣5分;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扣10分。

4.执法文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认定错误或者前后不

一致的,扣10分;认定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5.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

缺一项扣5分。

6.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7.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

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得分


一︵

续 ︶

续 ︶

证据

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

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不成证据链的,发现一处扣5分。

4.未提取有关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的,缺一项扣3分。



说理

部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2)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而未作阐述的,扣6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3分。

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的,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扣2分。

5.在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时,未对从轻、减轻或者裁量处罚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扣10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适用

法律

依据

部分

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无法律依据的,扣100分。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2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同一行为的处理规定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发现一处扣5分。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得分

一︵

续 ︶

续 ︶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30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反映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有相应的文书记载。

3.作出或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5.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6.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8.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7日立案的,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扣5分。

5.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6.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7.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扣物品清单的,扣5分。

9.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10.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3-8分。

11.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12.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1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6.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5分。

1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得分

一︵

续 ︶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续)

30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4.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1)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2)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陈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

(4)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明确;

(5)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7)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1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符合法定程序。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告知内容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5分。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扣5分。

20.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2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20分。

22.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2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3-8分。

24.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15分。

25.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6.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有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27.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

28.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有误的,扣5 分。

29.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 分。

30.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每一处扣3分。

(2)未记载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证据及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的,缺一项扣5分。

(3)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4)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31.行政处罚决定书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32.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制作送达回证的,扣10分。

33.处罚决定书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未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8分。

34.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扣5分。

35.除法定情形外,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执行罚缴分离的,扣10分。

36.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出具法定罚没款票据的,扣15分。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得分

一︵

续 ︶

行政执法程序部分

(续)

30

1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

(1)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2)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18.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19.没收财物应当依法处置,有相应的处置凭证或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

20.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有规范的结案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1.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37.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38.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9.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20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40.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10分。

41.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42.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程序草率结案的扣10分。

43.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4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10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5.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行政处罚案卷 文书制作规范

部分

10

1.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基本格式和要求。

2.执法文书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当按规定格式的制作要求正确填写,字迹清楚。

3.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水笔书写。

4.卷内文书为电脑打印时,须由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等签名的,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5.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1.文书格式不规范的,每一处扣3分。

2.法律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其中涉及案件质量标准部分的内容,按案件质量标准进行扣分。

3.卷内书写文书有用铅笔、圆珠笔或红墨水笔书写的,扣3分。

4.卷内文书应当有执法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发现一处扣3分。

5.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笔录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或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2分。

6.对外使用的一般执法文书未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扣10分。














评 查

类 别

评 查

项 目

评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得分

二(续)

案卷

文书

制作

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 文书制作规范

部分

10

6.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7.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扣5分。其他写错时间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8.对外执法文书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文书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发现一处扣3分。


行政处罚案卷 档案部分

10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2.案卷卷皮、封面应当统一。

3.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

5.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应当复印后入卷。

7.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全部附上。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8.案卷应及时归档,并按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1.未做到一卷一号的,扣3分。

2.应当分正副卷的案卷没有分正副卷或者装卷错误的,扣2分。

3.案卷卷皮、封面没有统一或填写不规范的,扣2分。

4.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发现一处扣2分。

5.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发现一处扣1分。

6、没有按规定要求编写页码的,扣2分;有缺页少码的,扣1分。

7.对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或者对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发现一处扣1分。

8.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

9.卷面欠整洁、装订不够整齐或者卷中有金属物的,扣1分。

10.案卷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的,扣1分。

有关说明: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卷宗名称


卷宗编号


卷宗类别

行政许可

办案人员


评审人员


评审时间


得 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及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一)

(15分)

1

行政许可申请格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5分)

查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的,扣3分。


2

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分)

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当场告知或在5日内未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告知不完整的,扣5分。


3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5分)

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未出具书面凭证的,扣3分;未加盖印章的,扣1分;未注明日期的扣1分。


(二)

(30分)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0分)

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而未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核查程序。核查笔录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核查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


5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的告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5分)

查行政许可告知书或者有关公示。未书面告知的,扣5分。


6

行政许可内部审批。(5分)

查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审批表内容不规范的,扣3分;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


7

行政许可法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10分)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扣5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说明理由的扣4分;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期限的或者告知不规范的,分别扣3分; 没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扣10分。


(三)

(30分)

8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17分)

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扣7分。

查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5分。

查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或审批表。初审意见或审批表未按法定期限审查完毕的,扣5分。


9

行政许可证书的颁发。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10分)

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未按期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扣5分;无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证的,扣5分。


10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3分)

查书面告知文书。无书面告知文书的,扣3分。


(四)

(15分)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3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未进行公告的,扣3分。

应组织听证而未听证的,视为不合格案卷。

依法不需听证的,不扣分。


12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6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公示、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扣3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的,扣3分。


13

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6分)

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未按规定指定听证主持人的,扣2分。

无工作人员提供证据、理由的记载的,扣2分。

未制作听证笔录或听证笔录不规范的,扣2分。


(五)

(7分)

14

卷皮卷宗封面。(1分)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卷宗封面的,扣1分。


15

卷内目录。(1分)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16

卷内材料排列。(1分)

卷内材料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序的,扣1分。


17

卷内材料页号。(1分)

卷内材料无页号或未标注在材料右上角的,扣1分。


18

卷宗装订。(1分)

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19

卷内材料纸张破损、大小规格情况。(1分)

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各扣1分。


20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其他笔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1分)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的,当事人提供使用其他笔书写的材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六)

其他

(3分)

21

其他内容。(3分)

案卷存在其他问题的,扣1-3分。


1、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为不合格案卷;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权限、依据、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为不合格案卷;

3、适用特别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法定要求实施的为不合格案卷;

4、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卷评查标准

卷宗名称


卷宗编号


卷宗类别

行政确认

办案人员


评审人员


评审时间


得 分


分类

序号

评 查 内 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得分

主体

(30分)

1

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

确认对象合法(不得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资格的申请人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事项予以行政确认)。

30

不符合行政确认主体资格的,扣15分;

确认对象不合法的,扣15分。


申请与

受理

(12分)

2

申请书格式文本按要求进行填写。

3

申请书填写不规范的,扣3分。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未告知(无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扣3分;告知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4

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

2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扣2分。


5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不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没有告知的,扣2分。


6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确认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

无书面凭证的,扣2分;书面凭证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的,扣1分。


7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

6

无行政确认决定书的,扣5分;决定书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决定

(32分)

8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6

未进行核查的,扣4分;核查人员少于两人、核查笔录内容或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


9

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6

未书面告知的,扣5分;告知内容不全面或不正确的,扣3分。


10

需要相对人举证的,应当告知。

6

未告知的,扣5分;告知内容不全面、不正确的,扣3分。


11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应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5

未说明理由或不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5分。


12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确认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确认证件。

3

未依法颁发行政确认证件或者加盖的印章错误的,扣3分。


收费

(5分)

13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5

不按照法定标准收到费用或者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扣5分


送达

(11分)

14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确认证件。

3

未按期限颁发、送达行政确认证件的扣3分。


15

文书送达符合规定,送达回证应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姓名),有当事人签署的名字和时间;签收人非当事人时,应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拒收的,有情况说明,有相关人员签字;送达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顺序进行。

8

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2分。


(7分)

16

卷皮、卷宗封面。

1

未使用统一规范卷皮、卷宗封面的,扣1分。


17

卷内目录。

1

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18

卷内材料排列。

1

未按行政复议案卷装订顺序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的,扣1分。


19

卷内材料页号。

1

卷内材料无页号或未标注在材料右上角的,扣1分。


20

卷宗装订。

1

装订不整齐或不规范的,扣1分。


21

装订纸张破损、大小规格情况。

1

装订纸张未使用A4纸或有破损的扣1分。


22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其他笔书写的,入卷应予复印。

1

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的,当事人提供使用其他笔书写的材料,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其他

(3分)

23

其他内容

3

案卷存在其他问题的,扣1-3分。


备 注

1、行政确认行为经行政复议或诉讼被撤销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存在问题一栏应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不够填写的,可另附纸详细记录。

3、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属于上列情况的,应记录在案,并应酌情扣1至2分。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卷评查标准

卷宗名称


卷宗编号


卷宗类别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裁决

办案人员


评审人员


评审时间


得 分



分类

序号

评查内容及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一)

申请与受理

(20分)

1

申请符合

规范(5分)

申请书有明确的当事人并详细载明当事人的情况得2分,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得3分,卷宗无申请书不得分


2

受理符合

规范(5分)

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立案得1分,有立案组庭审批表得2分,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符合规定得2分


3

送达通知

符合规范(10分)

适用普通程序的争议案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案件通知书得2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得4分;开庭5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开庭通知书得4分,少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的得2分;没有书面通知的不得分


(二)

庭审和法律文书

制作(60分)

4

庭审准备

充分、程

序规范(17分)

有详细的庭审提纲得3分;庭审程序完整规范得2分;庭审调查围绕案件争议重点和焦点得3分;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清晰得3分,少1环节扣1分;及时对证据进行认定的得3分;庭审调解程序合规得2分;庭审笔录整洁规范得1分


5

案件实行

集体研究(5分)

有完整的仲裁庭合议笔录和集体研究的记录,能客观反映仲裁庭组成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得5分


6

裁决书

制作规范(29分)

裁决书有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和承办仲裁员签名、仲裁委员会印章得7分,少一项扣1分;裁决书有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认证得6分;说理透彻清晰得6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具体得6分;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应诉权得2分;裁决书无错别字、漏字和错用标点及语法逻辑错误的情形得2分


7

法定时限

内审结(5分)

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得5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有报批手续,超期结案又无报批手续不得分


8

依法送达(4分)

送达裁决书有送达回执得2分,送达方式合法得2分


(三)

争议处理网络化运行

(10分)

9

争议处理

网上运行(10分)

办案流程网络化运行得10分,少一项报批环节扣2分,直至扣完


(四)

卷宗归档

(10分)

11

归档及时(4分)

案卷按时间、类别顺序及时装订成册得2分;案卷材料齐全、整齐,有卷面、目录、备考表和卷底得1分;卷面内容打印、编写目录和页码、卷底加盖仲裁委员会封卷印得1分


12

卷宗规范(6分)

卷宗材料无铅笔、圆珠笔或复写纸复写的得1分;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的得1分;正卷内装订材料符合规定的得2分;副卷材料中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完整得2分,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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