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委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新街镇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村、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完善责任清单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新街镇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1:新街镇村“三资”管理责任清单
中共泰兴市新街镇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新街镇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泰州市纪委、泰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内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资金管理方面
(一)村集体资金未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二)村级集体收入入账不及时和坐收坐支的;
(三)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扶贫、惠民等专项资金的;
(五)非生产性开支超规定标准,变相列支招待费用、违规外出考察或超标准发放村干部工资、报酬、津贴、奖金的;
(六)对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不严格把关的;
(七)未实行村组集体资金归集管理,有效保值增值的;
(八)平调、截留、无偿占用、私分或挪用村组集体资金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资产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及时登记资产变动情况,造成数据不准,资产台账不健全的;
(二)违反规定侵占、无偿使用村、组级集体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村、组级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擅自动用村、组集体资产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的;
(五)各类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招投标管理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村集体资产“阳光交易”全覆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造成村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资源管理方面
(一)擅自对村组各类集体资源进行评估、拍卖、转让,违规办理产权流转的;
(二)对村组各类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未按规定签定合同的;
(三)对村组各类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实施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村集体资源“阳光交易”全覆盖,农村集体资源交易行为不规范、监管不到位,造成村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村集体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债权债务管理方面
(一)未严格执行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不良债务的;
(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的;
(三)违规出借村组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村级债权债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方面
(一)对“阳光三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不力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对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整改不及时、措施不扎实、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纠正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职责和程序从最终环节查起,实行 “谁失责、谁担责”。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及时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二)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对非党员村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
一、对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依据聘用协议处理;
二、对选举产生人员根据失职失责情况,情节较轻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根据《关于实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泰纪发〔2014〕4号)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跟踪问责。
第六条 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对符合容错纠错相关情形的,按照《泰州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八条 对非党员干部的相关责任人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街镇村“三资”管理责任清单
一、村两委
(一)合理提出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二)按照预算安排收支,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三)做好资产、资源交易方面的管理。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
(一)审核预算、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审核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做好理财记录;
(三)对资产、资源方面的交易和管理进行监督;
(四)对制度规定需要监管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村党组织书记
(一)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
(二)对支出项目的审批权负责;
(三)对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四)对资产、资源交易的合规性负责;
(五)对其他需要“三资”管理方面的批准权负责。
四、村委会主任
(一)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
(二)对属于村委会主任批准的支出批准权负责;
(三)对资产、资源交易的合规性负责;
(四)对其他需要“三资”管理方面的批准权负责。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一)对预算、支出的监督权负责;
(二)对资产、资源的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权负责;
(三)对其他需要监督的“三资”管理监督权负责。
六、村委派会计
(一)对派驻村财务支出的审核负责;
(二)对派驻村财务收支报账、核算工作负责;
(三)对派驻村的“三资”阳光交易负责,保障“阳光三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正常运行;
(四)对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资料编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依法管理会计档案。
七、支出经办人
对经办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