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市直单位:
为做好全市2017年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工作,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泰兴市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泰委组〔2017〕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17年度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的人员(含2017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依据《新录用公务员录用报到时间确认单》)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顺延至完成培训任务并考试、考核合格后考核。
5.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考核程序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录用公务员对试用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形成工作实绩公示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所在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组织人事科室成立考核组,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采取集中座谈、群众评议、个别谈话、档案和资料审核等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试用期满考核对象须经纪检、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科室)联合预审。
3.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按照管理权限,将考核情况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5.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组织人事科室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并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个人干部人事档案。
(四)下列情形取消录用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2.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转正定级工作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不得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参加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组织人事科室应及时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经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审批后,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任职定级决定》见附件3)。
按照《泰兴市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泰委组〔2017〕44号)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任命为科员,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工作要求
(一)试用期满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考核人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要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依据,结合被考核人的考勤记录、工作实绩、综合表现做出全面评价。
(二)按时完成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工作。请各单位于2018年9月14日前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备案名册》(一式两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出具的廉洁鉴定(含试用期内有无违法违纪情况、联合预审情况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情况汇报,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审核备案。
(三)从严执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乡(镇)机关中层及以下人员调配和借用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委组〔2015〕44号)要求,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新录用市级机关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对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的乡镇机关公务员调市级机关工作的,从严进行控制。在乡镇(街道、园区)工作未满3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参照此通知精神执行。
附: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备案名册;
3.《任职定级决定》;
4.新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5.新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备案名册。
中共泰兴市委组织部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