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1886/2017-00621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07-03
文 号 泰人社发〔2017〕61号 时 效

关于转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3 00:00 访问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泰州市为全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之一。现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7〕2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合并实施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单位缴费比例

  合并实施后,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按新的缴费比例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我市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含大病救助,下同)调整为11.3%,其中单位比例9%,个人比例2.3%

  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医疗费用,缴费比例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档案托管人员缴费比例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和档案托管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仍为10.8%。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 市 财 政 局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6月30

明确两险合并有关问题泰人社发【2017】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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