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35/2016-00102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6-06-28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8 00:00 访问次数:

各分局、黄桥镇社会事业局、黄桥镇综合执法局,各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经研究,市局制定了《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程序指南》(附件1)、《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业态项目分类及核查表适用指南》(附件2)和《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操作指南》(附件3)(以下统称《指南》),现予印发,并就贯彻执行《指南》和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既要严格依法依规许可,也要强化服务意识。要通过严谨的工作程序、主动的行政指导,落实便民利民的措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各岗位责任,加强对实施许可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学习教育,迅速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业务科室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及时回复基层工作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同时要在各基层单位自行培训的基础上,开展集中式、系统性培训,提高基层履责能力。

二、规范许可程序,严格工作标准。随着食品监管工作的推进和换证高峰的到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量将会不断增加,许可工作的履职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必须尽快进入依法规范的轨道。各单位要按照《指南》要求,迅速落实具体措施,优化内部流程,严格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责任,确保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等各环节严谨标准,依法合规,许可档案的整理、上传、归档完整、真实、及时、规范。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现行法律法规无法确定的新业态、新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业务科室应针对基层提出的技术性问题加强政策研究,给出权威明确的指导意见。

三、突出工作衔接,杜绝差异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经营监管紧密相关,在许可工作开展的同时,要注重许可要件与监管要求的有机衔接,各单位在申请指导、现场核查等环节要指导督促各申请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规范设备设施的标识标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悬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为分类分级监管和信息公开创造基础条件。在现场核查时,要严格按照分类核查表的要求,严格审查,尤其要强化对关键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核准,杜绝因人而异的差异化要求和人情化许可,确保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依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

  附件:1.《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程序指南》

2.《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业态项目分类及核查指南》

3.《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操作指南》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程序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理顺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本着依法许可、依标审查、快捷便民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新办流程:

  ①事前指导→②申请→③资料审查→④受理(许可前公示)→⑤资料流转→⑥现场核查→⑦审核→⑧审批→⑨制发证→⑩归档。

  (二)申请变更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④资料流转→⑤现场核查(仅对申请经营项目变更的)→⑥审核→⑦审批→⑧制发证→⑨归档。

  (三)申请延续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④资料流转→⑤现场核查(仅对发生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变化的)→⑥审核→⑦审批→⑧制发证→⑨归档。

  (四)申请补证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④资料流转→⑤审核→⑥审批→⑦制发证→⑧归档。

  (五)申请注销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④资料流转→⑤审核→⑥审批→⑦网站公告→⑧归档。

  (六)申请换证流程:按照申请新办流程办理。

  二、时限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实施许可应当尽可能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时间,尽快完成许可流程发放许可证。各事项流程具体时间分配如下:

  (一)新办申请:

  事前指导→申请→资料审查→①受理(以上步骤在5个工作日内)→②资料上传并流转(3个工作日内,同步公示3天,)→③现场核查(首次核查5个工作日内,核查总时长除申请人整改时间外不超过10个工作日)→④审核(1个工作日内)→⑤审批(1个工作日内)→⑥制证发证(3个工作日内)→⑦归档(5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变更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5个工作日内)→③受理→④资料上传并流转→⑤现场核查(对申请经营项目变更的首次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总时长除申请人整改时间外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变更不需进行现场核查)→⑥审核(1个工作日内)→⑦审批(1个工作日内)→⑧制发证(3个工作日内)→⑨归档(5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延续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3个工作日内)→④资料上传并流转(2个工作日内)→⑤现场核查(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首次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总时长除申请人整改时间外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明经营条件为发生变化的不需进行现场核查)→⑥审核(1个工作日内)→⑦审批(1个工作日内)→⑧制发证(3个工作日内)→⑨归档(5个工作日内)。

  (四)申请补证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3个工作日内)→④资料上传并流转(3个工作日内)→⑤审核(1个工作日内)→⑥审批(1个工作日内)→⑦制发证(3个工作日内)→⑧归档(5个工作日内)。

  (五)申请注销流程:

  ①申请→②资料审查→③受理(许可前公示)→④资料上传并流转(3个工作日内)→⑤审核(1个工作日内)→⑥审批(1个工作日内)→⑦网站公告(2个工作日内)→⑧归档(2个工作日内)。

  (六)申请换证流程:按照申请新办流程办理。

  三、工作标准

  (一)事前指导:

  申请人咨询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时,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前告知书》、《食品经营许可业态项目分类对照参考表》,提出申请要求的应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手册,同时向申请人告知有关申请资料填写和提交的具体要求。

  (二)资料审查:

  申请人向受理人员递交书面申请资料时,应携带证照原件备查,申请人也可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进行申请,受理工作人员应对其书面或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是否完整、填写项目是否规范齐全,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人签名是否真实齐全等。重点应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图”是否符合其申请的业态类别和项目技术要求。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大型以上餐饮、学校食堂、大型综合性超市商场等业态结构复杂、技术审查要求高的申请,可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但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收到材料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为一式2份,分别装订。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许可工作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

  (四)公示听证:

  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当于当天制作《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批准前公告》,并于次日在政务网站或受理点公示栏公告,对餐饮类经营申请涉及信访、投诉、重大社会矛盾等或申请经营场所为商住综合楼、居民楼等场所的,可采取在拟开办地张贴公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限不低于3天,公告期间不影响其申请事项办理。在公告时限内,收到重大利益相关人听证申请的,转入听证程序。许可公告期间,重大利益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启动相应流程办理,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时限。

  (五)材料上传及流转:

  受理人员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资料上传《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流程记录单》随1份纸质申请材料流转至管片现场核查人员。

  (六)现场核查:

  对新申办、申请场所、重要实施、经营项目等应核查事项变更、或延续申请时场所条件发生变化的,由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片人员按照《泰兴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操作指南》开展现场核查。其他事项申请不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负责核查的人员应将最终核查结果录入《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并将所有核查材料随同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审核人员。

  (七)审核审批:

  审核人员收到核查人员转来的申请及核查资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完整性和核查结果合法性进行审查,登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录入审查意见,同时将申请及核查资料送交负责人审批。

  负责审批的负责人应登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许可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按照网格监管区人员分工指定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八)制证发证:

签发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证人员应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输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核意见表》并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在发证日期处加盖“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专用章”。申请人领取证照时应持有效身份证,当场填写《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签发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证人员应当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档案管理:

发证完毕,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将1份申请资料与现场核查资料、审批资料、证照发放资料以及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存根收集齐全,并按照流程顺序编制目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存档。另一份申请资料随同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移交网格监管区监管人员建立监管档案。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1.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到期的,应当按照换证流程办理。

  2.《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超过有效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新办流程办理。

  3.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当在申请时递交《委托书》。

  4.食品经营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文书,具体格式见《食品经营许可格式文书及申请资料范例》。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业态项目分类及核查表适用指南

表一:食品销售类申请人可选业态项目及核查内容

主营业态及标注

可选经营项目

适用核查表

主营业态

业态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

1、食品批发配送商

(如品牌食品代理商、总经销商等)

2、食品批发销售商

(如食品批发部等)

  3、商场超市

(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的)

4、食杂店(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的)

5、食品自动售货商

(包括网吧、量贩式KTV、电影院等 从事食品销售经营的场所以及炒货店、水面店等)

1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使用《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照“一、通用要求”核查。

2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使用《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照“一、通用要求”和“四、散装食品销售审查要求”核查。

4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5

散装熟食销售

6

保健食品销售

使用《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照“一、通用要求”和“五、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核查。

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8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9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10

其他食品销售

使用《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照“一、通用要求”核查。

食品自动售货商除按照上述各项目分项核查要求核查外,还应当对其设置自动售货机场所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二、自动售货机审查要求”核查。

同时申请网络经营的除按照上述各项目分享核查要求核查外,还应当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三、网络销售审查要求”核查。


表二: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可选业态项目及核查内容

主营业态及标注

可选经营项目 (如在其经营场所内兼营食品销售的,可在选择以下经营项目同时,选择表一中所列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适用核查表

主营业态

业态标注

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饮

小、微型餐饮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餐饮服务经营者

  1、特大型餐饮

  2、大型餐饮

  3、中型餐饮

  4、小型餐饮

  5、微型餐饮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7、中央厨房

(如综合型酒店、餐馆、农家乐、汤面馆、茶餐厅、咖啡馆、酒吧、快餐店、茶馆、以及提供简餐、果盘等的KTV、足浴房、浴室休闲中心和提供餐饮的便捷式酒店、垂钓休闲场所等)

1

热食类食品制售

使用《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饮)》,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使用《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小型、微型餐饮)》,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中小型、微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使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 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使用《中央厨房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中央厨房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2

冷食类食品制售

3

生食类食品制售

4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5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6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7

其他类食品制售

表三:单位食堂申请可选业态项目及核查内容

主营业态及标注

可选经营项目

适用核查表

主营业态

业态标注

就餐人数

1000人以上

就餐人数

200-1000

就餐人数

200人以下

单位食堂

   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1

热食类食品制售

使用《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特大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使用《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大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使用《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中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2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3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2、学校食堂(申请人为高等教育学校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4、养老机构食堂

5、工地食堂

6、其他食堂

1

热食类食品制售

使用《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照就餐人数(2/人)折算其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2

冷食类食品制售

3

生食类食品制售

4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5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6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7

其他类食品制售

表四:现场制售类申请人可选业态项目及核查内容

品类参考

主营业态及标注

可选经营项目 (兼营现场制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在选择表一所列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基础上再行选择以下经营项目)

适用核查表

主营业态

业态标注

如蛋糕店、卤菜店、奶茶店,以及电影院、商场等提供爆米花、烤肠、自制饮料等即制即食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

食杂店

(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的)

1

热食类食品制售

使用《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六、经营场所内食品制售审查”,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小型、微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2

冷食类食品制售

3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4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6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7

其他类食品制售

盒饭店、寿司店、鸭煲店等无就餐场所仅进行外卖的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小型餐饮

微型餐饮

1

热食类食品制售

使用《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小型、微型餐饮)》,并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小型、微型餐饮对应标准进行核查

2

冷食类食品制售

3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4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6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

7

其他类食品制售

附件3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核查程序和标准,本着依标审查,快捷便民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现场核查的工作准备

  1、 现场核查应由2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2、核查前,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首先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3、核查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准备对应主营业态及其项目的核查表(具体要求参照《食品经营许可业态项目分类及核查表应用指南》)。

  4、核查前应准备核查时使用的照片拍摄和距离测试仪器。

  5、核查前应主动和申请人约定核查时间,并提醒申请人做好核查的现场准备。

  二、现场核查的检查程序

  1、携带申请资料,核对申请人或陪同人员身份和经营地址是否与申请资料一致。

  2、核查时应对照申请资料中布局图,按照流程布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将水池上下水、排油烟设施、冷冻(藏)设施、电子消毒柜、紫外线灯、等设施设备打开试运行。各主营业态的检查顺序为:

  (1)食品现售经营:场所外整体环境→ 查看公示公开设施→查看场所布局→查看贮存场所基本条件→查看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的经营专区(在检查场所的同时,对设施设备同步检查)→核对规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填写《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依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或陪同人员、全部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2)餐饮服务及单位食堂:场所外整体环境→ 公开公示设施→查看粗加工区→查看切配区→查看烹饪区→查看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查看餐用具清洗消毒→查看餐用具保洁→查看转运设施→查看留样设施→库房或贮存设施→查看更衣设施→查看厕所→核对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填写《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依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由申请人或陪同人员、全部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3)现场制售:场所外整体环境→ 公开公示设施→查看粗加工场所→查看加工场所→查看售卖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查看用工具清洗消毒→查看食品仓库或贮存设施→转运设施→核对包装材料及相关证明→填写《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依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由申请人或陪同人员、全部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现场核查的时限要求

  1、核查人员自接到流转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现场核查。

  2、首次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在2日内在信息系统录入核查信息,并将现场核查的相关纸质材料汇入申请资料,一并流转至审核人员。

  3、首次核查不通过,需限期整改,应当在首次核查时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5天。

  4、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人员提出复查申请,在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核查。

  5、第二次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在2日内在信息系统录入核查信息,并将现场核查的相关纸质材料汇入申请资料,一并流转至审核人员。

  6、第二次核查仍不通过,作出不符合规定的结论,提交审核人员按程序驳回申请。

  7、由于特殊原因,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人提出延时申请,延时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现场核查的文书运用

  现场核查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以下文书(具体格式见《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资料及格式文书范例》):

  1、现场核查表:按照《食品经营许可业态项目分类及核查表应用指南》规定的对应要求使用正确的《现场核查表》。

  2、现场核查记录:核查结束后,填写《现场核查记录》。判断现场核查基本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记录,写明现场情况。首次判断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写明不符合的项目编号、时限,并告知申请人二次核查申请的要求。

  3、影像资料确认单:核查中拍摄的照片应使用A4纸按照每页纸4幅A4纸打印影像资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4、复查申请书:首次核查不符合要求,整改后申请人应按照时限要求向原核查人提交《复查申请书》申报第二次核查。

  五、现场核查的痕迹保存

  现场核查应该对场所环境和关键设施拍摄照片作为核查痕迹保存(具体拍摄内容见《现场核查照片拍摄项目表》)。

  1、拍摄场所外整体环境和店招,拍摄时应将周边建筑物一并摄入影像。、2、分区拍摄室内综合场景,特殊食品、散装食品等分区销售的标识标牌和专门区域需共同摄入。

  3、重要卫生设施(如预进间水池、专间紫外线消毒灯、空调、冰箱、保洁柜、水池等),拍摄时需兼顾到其所在位置,不能单独拍摄附属设施。各类水池拍摄时,需在同一幅图片中有上水或下水存在。

  4、所有场所、设备设施应在标牌标识(标牌标识式样见“食品加工处理场所标识标牌范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范例”)张贴到位后方可拍摄。

  5、非重要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无须拍摄。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现场核查发现申请资料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时视实际情况要求业主现场更正,并在更正部位按捺指印或盖章确认。

  2、现场核查,要核对其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是否吻合,如不吻合,应按其实际面积对应的核查类别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告知业主到原受理机关更正申报资料。

  3、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的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不一致,可按其实际经营项目先行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到原受理机关更正申报资料。

  4、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材料造假的,在《现场核查记录》注明情况,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场所尚未装潢完工,应中止许可程序,驳回其申请资料,告知其装潢结束后主动申报,再次启动许可程序。

现场核查(餐饮服务经营和现场制售)照片拍摄项目表

类别

门面招牌及公示、制度

粗加工间(区)

全景

切配烹饪区域全景

餐用具洗消

食品仓库

各类专间

餐用具保洁设施

冷冻冷藏设施

隔间

标识

水池

含专间标识全景

紫外线灯

空调

操作区全景

200㎡以上餐饮

200㎡及以下餐饮

现制现售

现场核查(食品销售)照片拍摄项目表

类别

门头店招

食品销售分区标识及区内场景

食品陈列摆放设备及场景

温度显示装置

食品贮存场所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洗手消毒设备

消毒用品及干手设施

生鲜畜禽等与直接入口食品的距离隔离场景

网络设备、打开的网站、网页

通用要求

自动售货机

网络销售

散装食品

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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