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并于7月15日前上报相关资料至民政科。
附:《泰兴市重度失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相关表格
2016年7月4日
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
发放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护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发放对象
按照日常生活包括的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走动、洗澡等六项内容衡量,经认定五到六项“做不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除外。
1.对社会散居供养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各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落实具有护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作为护理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每年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各乡镇(街道)根据护理员工作考核结果,将护理补贴发放至护理员。
2.鼓励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进养老机构(含公办、民办)供养,对在养老机构供养的,由养老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每年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各乡镇(街道)将护理补贴发放至养老机构。
二、发放标准
1.护理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月,其中,市财政承担500元/人·月,乡镇(街道)财政配套300元/人·月。
2.坚持制度衔接、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功能互补,该护理补贴与其它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实行补差。
3.市民政局联合多部门,年终对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员按照总护理员人数50%的比例开展星级评比,被评为1星级的护理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被评为2星级的护理员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被评为3星级的护理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奖励经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由五保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村(居)委会、供养机构按季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其重度失能情况并提交疾病诊断、病历等相关材料。村(居)委会负责代替申请人做好所有申报相关事宜。
2.审核。乡镇(街道)是审核的主体,成立农村五保对象能力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民政办工作人员、卫生院医疗康复行业的医生、有资质的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承担所辖农村五保对象的能力评审、档案管理和裁定评审争议案例等工作。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情况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居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发放护理补贴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按季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要认真审核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并随机抽查核实,按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发放护理补贴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建立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
1.资金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护理补贴按季打卡发放,新申请对象从批准享受的当月起计发。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所在乡镇(街道)财政账户。乡镇(街道)根据护理工作考核结果,将款项打卡发放至护理员个人或养老机构账户。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付及发放应当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审计部门监督。
2.监督管理。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按季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深入调查了解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及护理情况,按季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及时上报市民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一旦发现护理员不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义务,应及时予以更换;五保对象户籍发生变动的,户籍迁出当月的护理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五保对象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死亡)的,护理补贴次月起停止发放。
3.责任追究。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发放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谁签字、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发现1例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现2例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警告,发现3例及以上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追回发放资金并倒扣乡镇(街道)财政1倍以上3倍以下资金,同时依照《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护理补贴资金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对象死亡,护理员或养老机构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由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并对骗取的补贴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是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护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护理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严肃查处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重度失能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