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陵镇农村财务集中收付核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各科室:
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广陵镇农村财务集中收付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广陵镇农村财务集中收付核算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农、财两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条镇经济服务中心是镇政府管理农村财务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农村财务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为加强村组财务规范化管理,成立广陵镇农村财务双代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代管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与镇财政所共同监管,开展农村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村组资金的收付结算、村组财务票据的审核、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财务帐册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条村(居)党组织书记是执行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夲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村会计(报账员)负责村组两级收支的结报、财务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管理、各业统计及其他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会计(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归口管理,其任免由镇组织科会同经济服务中心考察考核,报请党委研究批准。村会计(报账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的不得担任村会计职务。
三、收支管理
第六条村组两级一切收入必须直达双代管中心专户,列入帐内核算,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截留挪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一切支出凭手续完备的有效票据,由村会计(报账员)向双代管中心核算员报帐,经审核确认后,由双代管中心在本村帐内列支。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村组财务收支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村组财务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由村两委会提出,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村民代表通过的程序,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中各项财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方案,严禁村组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杜绝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预、决算方案均需报双代管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财务核算。村组财务收支实行统帐分层核算。组级不单独设帐,实行村组一体化核算。
第九条收入结算和票据管理。村组两级各项收支业务一律由村会计(报账员)到双代管中心统一办理,收款由双代管中心核算员开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不得同时使用多本票据或跳号使用,收款时必须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和双代管中心公章及村会计(报账员)、中心核算员私章,不使用统一票据或未加盖章印的,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付,双代管中心也不得入帐核算。因情况特殊,需由村会计领用的,经济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结算凭证领用、缴销登记制度,并在领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结算、缴销。已入账的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各项收入的记帐联,均需由村书记审核,签注“属实”意见后在当月入帐,所收款项必须在收款次日前解交双代管中心专户。
第十条支出结算和票据审核。村组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使用,由双代管中心在规定范围及标准内据实列支,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的一律实行转帐结算,确需大额现金支出的,需报双代管中心主任审批。所有支出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五章俱全(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理财组长、审批人)经中心核算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入帐支出。凡支出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必须附有当事人出具的原始手续的明细帐目,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现金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留备用金,如确需使用备用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额,但最高村级不得超过2000元,组级不超过500元。村会计须统一办理银行公务卡,专门用于备用金的收支业务,公务卡不得用于私人资金收付。
第十二条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经费直接在乡镇财政或征用单位列支。凡转入村级集体的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全部视为村级集体收入,不得列支矛盾协调费、拆迁工作招待费和工作人员奖金。
第十三条各类公益事业建设、购置固定资产、普查、选举等中心工作需要大额支出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编制项目计划,由双代管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按项目计划或协议,采取预借方式(由双代管中心业务副主任批准)分额度付款。项目完工后凭审计决算报告和项目计划审批表到双代管中心一次性报帐。
第十四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管理。村级非生产经营性费用,实行定项限额。其中:
干部报酬: 村干部的报酬一律根据村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及各自的岗位责任制结果结算,凭镇统一审核审批的工资表列支,村级不得擅自变动镇核工资标准。
奖金发放:凡是市、镇两级以上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村必须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通过账面“应付款——应付奖金”科目核算,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坚持兼顾公平、有利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考核发放到人,由各自签字后作为记账的依据。严禁奖金分配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否则,一律作为贪污论处。
报刊杂志费:凡征订报刊杂志的凭市、镇二级以上文件订阅。公费订阅的党报党刊,以村为单位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由双代管中心直接从三项资金中划拨。严禁公费订阅非党报党刊,超标准的谁订阅谁负担。
电话费:实行包干使用,村正级每月通讯话费80元,村付级每月通讯话费60元,其他定编村干部每月通讯话费40元。村部有固定电话的,凭正式票据报支(含电脑上网费)。
水电费:村办公室的水电费凭正式票据按实报支。
办公经费:主要用于笔、笔记本、纸张、会计帐簿、打印复印费等。办公用品由村会计统一购买,实行领用制。
差旅费:差旅费在本市内实行定项限额包干到人,按照定编干部的职数,控制在每人每年1000元以内,由村党组织书记统一扎口包干使用,多支不补。
招待费:本着以收定支、总量控制、从严把关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村级因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招待的,招待费按上年村级经济经营性收入控制在10%、上争资金15%以内。下列项目获得的收入不得列入上争资金计算,但可列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到账资金的5%。1、上级机关挂扶获得的挂扶资金收入;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3、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补助资金;4、星级康居村创建补助;5、镇财政列支的各类补助款;6、绿化示范村补助;7、生态村补助;8、村组集体兴办的各类合作社补助;9、其他各类奖补资金等。凭正式票据报支。限额以内的招待费需注明招待事由,实行一事一报,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列支香烟和高档酒。镇核算中心对村级招待费实行明细核算,超过部分一律不得入帐。会议用烟可发会议补贴,不得支烟费用。
杂工费:村组两级推行“四位一体”环境管护责任制。原则上不得再报支环境整治用工费用,平时各种零星用工必须一事一议,编制好用工结算表,经出工人员签字后,于完工次日到镇双代管中心报帐。公用工支出实行打卡发放到户,原则上不得付取现金。严禁作村干部往来。
培训费:组织安排的培训,凭通知和正式票据据实列支,非组织安排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集中收付核算。撤销村组在金融部门的所有帐户,统一到双代管中心结算。所有收入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收入、各类上争资金、能人捐款和其他收入等,都必须通过双代管中心结算,由双代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代管资金数额较大且暂不使用的,可以采取存单代管的形式,交双代管中心管理。资金使用实行凭票报帐结算,由双代管中心核算员进行票据审核,填制集体资金支付申请书。征地补偿款必须全额解缴到双代管中心,使用时必须提交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经双代管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按资金拨付批准权限经批准后付款,由村组织实施。分配结束后凭农户签字的分配表在帐内核算。
四、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债务控制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村级负债台帐控制管理,以村级资产负债率达50%作为村级负债警戒线。低于50%的,必须落实还债途径,按审批程序批准、可适当举债;超过50%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允许举债。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和办理养老保险,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举债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方案。由村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金额,形成书面意见。(2)代表讨论。由村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双代管中心审核后,报请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审批。(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举债借入资金也必须交双代管中心结算。(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对违反村级债务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形成的债务,实行“谁借款、谁负责,谁经手,谁偿还”,所形成的债务不得纳入村级帐内核算。
五、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村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和物资,均应分别设立台帐,明确专人保管使用,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
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
2、集体的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
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4、公用房屋的出租。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公用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
6、一事一议项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低于1万元的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确定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付款方式、资金来源等,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后方可实施。项目完工经镇经济服务中心决算审计后,按协议付款,依据审计报告及取得的有效票据一并入帐核算。所有工程都必须留10%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方可全部付款。
第二十一条往来欠款属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分别情况,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陈欠款,应由村组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或村民议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双代管中心审核,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核销。
六、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组集体的所有资产、资源对外出租、发包、转让,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公开招投标,由经济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所签合同由镇村两级归档管理,并分别建立台帐,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扣押、隐匿。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承包合同(协议)上交款的帐内核算和监督,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兑现的,经村两委会讨论批准,签订约期归还协议,纳入往来帐户核算。严禁打和牌、设帐外帐、擅自减免合同上交款。
七、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农民负担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村级档案由村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会计月报、季报、期满失效的经济合同及跨年度存放的统计资料等保存五年;会计凭证、账簿、土地档案等长期保存,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可以继续保存。
第二十六条村干部离任前必须先移交帐务及有关档案资料,凡不移交的,组织、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相关退职(休)手续,不得享受任何退职(休)待遇。
八、民主理财
第二十七条 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与村委会同届。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第二十九条坚持先理财后入帐,月结、季审、年清的规定,平时报帐的支出票据,须经民主理财组长审核签字,每季组织理财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民主理财专用章必须交理财组长保管。年度组织年度清理,清理结束后,填写清理报告书,分别报村党组织书记、镇双代管中心,并将清理结果在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第三十条村会计(报账员)不得将会计凭证、帐簿等会计资料交理财成员单独使用或保管,理财时应有会计(报账员)在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会计凭证及帐簿。
九、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全面实行财务公开,每月或每季由双代管中心提供财务收支的公布榜,经理财小组确认,张榜公布。对村民就已公开的内容提出的问题,在10日内予以答复,并在公开回复栏(窗)内张榜公布。
十、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经济服务中心审计监督,坚持内部审计两年一轮审。重大财务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重大财务问题由镇经济服务中心审计后,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同时,接受社会审计监督,坚持五年一轮审,社会审计由财政所组织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离岗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的措施,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实行村主要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前必须接受审计,凭镇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和查出问题处理结案报告,办理退休(职)手续,未经审计不得从事新的工作或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镇纪委、监察部门加强对集中收付核算工作的全程监督,对不按程序操作、坐收坐支、设立帐外帐、不公开招投标、执行制度不力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由镇农村财务双代管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