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1X/2015-00039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5-10-28
文 号 时 效

关于做好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8 00:00 访问次数:

关于做好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承接工作的通知
苏农办牧〔201548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业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精神,其中涉及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内容。为切实做好有关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下放承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实行动物防疫条件行政审批管理,其中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另两类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发证。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即日起由省审批的事项下放至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请各地切实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动物防疫条件行政审批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在规定时限完成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合格的及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规范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
三、强化防疫条件监管。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动物防疫监管的重要场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落实相关场所动物防疫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建立例行性监管工作制度,各类场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发证机关。
附件:《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部分)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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